刑法201条 修正案,刑法201条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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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条逃税罪司法解释
3月15日,#邓伦偷逃税被查##邓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等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有关偷税漏税逃税等话题又一次牵动了公众的神经。
那么逃税一定会犯罪么?
犯罪一定要坐牢么?
先说答案:
逃税≠逃税罪≠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罪名主要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可构成逃税罪。
虚假纳税申报是什么意思?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不申报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讲,只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能构成逃税罪中的不申报。
数额较大是指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总 结
手段:虚假申报、不申报
情节:5万元以上&10%以上
目的:少缴税
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逃税罪了?
并不是,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
例外情形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正如《武林外传》里的佟掌柜所言“交税是咱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税收,国家哪有那么多的钱来维护你的各种权利。”
关于依法纳税的法律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问
1、哪些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在我国,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2、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按照收入性质不同,个人所得被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四项所得被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四项所得则按月或者按次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
3、可以延期缴纳吗?
答
可以,纳税人享有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问
4、如果没有如实缴税,税务部门追缴期限怎么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不同类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不同的纳税申报期限,有的是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有的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有的则是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逾期缴纳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部门追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特别提醒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税率设计较为复杂,针对不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而且在纳税方式上又存在代扣代缴纳税和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对纳税人而言,及时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主动学习必要的税法知识。
纳税人如果心存侥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必然埋下法律风险隐患,受到法律制裁。
综合广东普法、人民网微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 杭州中院
刑法201条第四款规定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我国一向关注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针对逃税犯罪,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规定,有以上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项规定中的“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称为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一条款容易使人误解为逃税罪初犯就可以一概并且直接地免除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刑法规定的是“已受行政处罚”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值得被关注的要点不该只是作为结果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更应该是作为条件的行为人“已受行政处罚”。具体而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必然的,而是要考虑是否接受了行政处罚、接受处罚中的表现如何、接受处罚后的效果怎样等多种因素,而绝不是一罚了之。
刑法中之所以要设置这样一个条款,是为了激励行为人主动地接受行政处罚。如此一来,利用这一条款,国家在逃税罪的治理上打通了多个部门法、多种治理技术,实现了一种“多法联动、多措并举”的效果。多法联动,是刑法与行政法、公司法、会计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联动;多措并举,是既包括了刑事惩罚意义上的徒刑、拘役、罚金,也包括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还包括了公司管理意义上的财务管理、记账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登记完善等多个措施的并举。这样设置的初衷,是要在逃税罪的治理状态上呈现出多个主体参与、多元技术并行的状态,也使得在治理结构上呈现出一种多法共治、多措并行的立体化、复合型结构。
建立稳定高效的防控体系。首先,逃税罪是行政犯,即违背了税收征管的行政立法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防范逃税行为,不仅仅是要对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还需要预防再次行政违法,如此才能真正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因此只考虑刑法的打击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考虑其他法律的参与。国家之所以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追究,实际上是注意到了在恢复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时,行政法相比刑法,技术更加多元且更有针对性,适用更加机动灵活,运行效率也更高,因此治理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才从注重打击转而注重激励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其次,多法共治、多措并举的立体化、复合型结构,是为了在制度层面上建立起防控违法犯罪的机制,也会让防控机制更加稳定高效。合规,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体在法定框架内,结合组织体自身的组织文化、组织性质以及组织规模等特殊因素,设立一套违法及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报告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责任甚至正当化的目的的机制,是一种自我管理与自我矫正的机制,促使企业在内部自生自发地建立起对不法风险的控制机制,从制度层面和组织层面真正建立起预防违法及犯罪的机制。合规计划的实现,也需要多法联动,多措并举。这里的多法联动,主要涉及的是国家引导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公法,而风险的自控则与企业的内部架构和制度安排相关,因此也可能涉及公司法、票据法、会计法等私法。而多措并举,则要求我们避免片面依赖惩戒的思维方式,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关注并激活多种技术手段的独特功能,建立起“刑法惩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企业内控”多种措施并举的体系化治理结构。
要特别关注“责令改正”的适用。多法共治与多措并举,尤其要关注税收征管法中责令改正的运用。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要“接受行政处罚”才可以免责。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此就使得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主要针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等等,以上情况不只针对逃税行为,更针对引发逃税行为的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甚至深入到了公司财会管理制度上。由此,相对于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更侧重事后惩罚,责令改正更侧重预防与调整,更能实现合规计划,更能引导企业建立更好的风险内控机制。将责令改正与其他措施配套适用,可以更好地实现预防再次违法和犯罪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紧密联系,在对逃税罪初犯设置行政处罚时,附带一定的责令改正内容,并将接受责令改正的效果也纳入到是否“已受行政处罚”的评价中,从而使合规计划的设立更加全面科学,也通过激励确保计划落地,发挥实效。
需要建立配套的审查机制。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并不是强调免责,更不是为逃税者留下逃脱罪责的空间。这一条款的真正目标,是在发现了某一次犯罪之后,强调刑法、行政法乃至其他部门法的多法共治;强调刑事惩罚、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企业内控等多元措施的并举。其精髓就是要通过保留刑事惩罚权来激励行为人自觉地实现合规计划,从而在尽量不影响税源,尽量降低对企业劳动者就业影响,尽量不损害投资者、客户等无辜第三人利益的同时,稳定高效地预防再次违法和犯罪,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为了使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我们有必要关注相关审查机制的运作与完善:一是维护刑事惩罚的公正性,避免未经矫正、不经审查就一概出罪,导致“以罚代刑”。二是审查行为人参与行政法治理的积极性和结果的有效性,不仅审查其是否接受了行政处罚,还要审查接受处罚后是否实现了合规计划。因此,一套良好的审查机制,强调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联动,还强调行为人的有效参与,最终使国家与企业形成一种对违法犯罪进行防控的合力。执法机关在此过程中不可一罚了之,司法机关应依法适时参与到相关程序中。多个机关遵循逃税罪免责条款多法共治、多措并举的立法本意,会同被处罚人一起制定合规计划,确保合规计划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有效。同时,执法机关发挥其敦促职能,司法机关发挥其监督职能,避免放任犯罪和权力寻租,确保被处罚人能够真正将合规计划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实现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
刑法201条第一款指的是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志钢
关于“三”的使用,可以联想的事例有很多。比如,巴金的代表作“激流三部曲”《家·春·秋》以及金庸的武侠经典“射雕三部曲”。古典名著《三国演义》中更是有多处凸显了三,比如,天下三分、三足鼎立、桃园三结义、三英战吕布、三顾茅庐、三气周瑜,等等。若略加注意,刑法中也有不少与“三”有关的制度、思维方式,甚至不少刑法学者对“三”也偏爱有加。
与三有关的制度:“三振出局法”
三振出局法(Three-strikes Law)源自美国棒球赛。在棒球赛中,如果球队一方的击球手连续三次未能击中对方投球手所投之球,就必须出局。这一比赛规则被运用到刑法中,成为针对惯犯、职业犯等具有再犯人身危险性的罪犯的强制性量刑规则。主要内容是要求大幅延长对犯三次以上重罪累犯的监禁时间。例如,德克萨斯州的“三振出局法”即规定,“对第三次犯重罪者处以25年以上99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年来,“三振出局法”被拓展到打击网络盗版和保护数字版权领域,成为遏制网络环境中作品非法分享行为的版权保护规则。目前,法国、英国、新西兰、爱尔兰和韩国等国已有立法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协助下,对反复实施网络盗版行为的互联网用户,采取两次警告无效后即断网的处罚。这些规则设计充分体现了《管子·立政》中的“一再则宥,三则不赦”。也就是说,第一、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可以宽容,但第三次违犯就不能继续获得宽宥或赦免了——所谓事不过三。
我国现行刑法有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并未设立“三振出局”规则。不过,我国刑法中与该惩治理念相似的规定体现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中。比如,刑法第201条第4款逃税罪“但书”规定,一旦行为人5年内被给予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则应当定罪处罚,不再允许行为人通过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的途径来豁免刑事处罚。又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情形,成立非法行医罪。再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2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这些规定,都是事(行政处罚)不过三的体现。如果以一次行政处罚为“一振”,可以称之为“三振入刑”。
与三有关的犯罪理论:三阶层理论
晚近十数年来,我国刑法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学术论争,当属以苏俄为模本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德国日本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辩论。中国学者多以“三阶层体系”特指德国日本犯罪论体系,除了延续贝林——李斯特古典体系以来的习惯性称谓外,也与中国“三思而后行”思维方式是暗合的: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应经过三个阶段的判断。
也有学者不断尝试开发新的“三”阶层体系。比如,德国学者沃尔特教授依据其老师罗克辛教授架构犯罪论体系的应罚性、需罚性和法律政策上的目的三原则,重构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也曾尝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阶层犯罪体系。陈兴良教授起初所提出的罪体与罪责二分的犯罪成立体系,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体系。其中,罪体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责相对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罪量则是罪体基础上表明犯罪之量的规定性的犯罪成立条件。罪量要件的补充,固然是对中国立法既定性也定量这一特色规定在理论上的回应,更是受德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启发的自觉思考。
对三的特别偏好:罗克辛“学术风格”
如作品中“三”字一再出现,体现出作者的有意为之甚至是偏爱。这在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教授的作品中则异常凸显,“魔幻数字三是罗克辛的学术风格”。
这首先体现在罗克辛教授最为突出的理论贡献领域——现代客观归责理论。罗克辛于1970年代,在霍尼希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独立于因果理论,以不容许危险的创设、不容许危险的实现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为内容的现代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作为该理论的第三方面内容,又被区分为参与自我危险的行为、同意他人对自己施加危险的行为、他人负责范围的风险分配三个部分。其次,罗克辛在其1963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正犯与犯罪行为支配》,将作为具体犯罪行为中心人物(正犯)归结为三种不同类型,即支配犯、义务犯与亲手犯。其中,将支配犯可具体区分三种支配类型,即行为支配、意志支配和组织支配;在意志支配之下他又继续细分为三种,即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认识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机构的意志支配。最后,未遂犯领域中,罗克辛教授在未完成未遂与完成未遂之外,在相当程度上肯定失败未遂的划分。这也是罗克辛概念三分风格的例证。
刑法201条全文解读
近日,本宫的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91232.23元罚款。据本宫的茶官网显示,胡海泉为该品牌联合创始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公众人物更应遵纪守法做好表率。那么,偷逃税行为该担何责?针对偷逃税行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公民发现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积极举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作者:李一鸣)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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