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南宁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住所地:南宁市。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诉称,2019年2月24日,原告南宁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通过《销售清单》确认达成货物买卖的合意,并约定了货物的规格与型号、数量、价格,要求由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告提供货物,并就此约定货款共计为123,738.9元,双方均已盖章签字生效。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24日支付部分货款73,737.55元,于2019年3月5日结清剩余货款共计50,000元。双方达成货物买卖的合意后,原告依约提供货物并送至指定地点,被告亦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这批约定的货物。
原告已于2019年2月25日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无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尚欠原告50,000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以及委托致律师函,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尚欠原告货款共50,000元,并约定被告的还款计划为:于2019年8月30口前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40,000元分三个月还清,即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其中,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若被告逾期未还款,则原告可按剩余欠款全额,通过南宁区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由黄某通过银行转账代还款10,000元后,并无再履行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义务。原告在此期间多次联系对方进行货款追讨,均未果,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和经营。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销售清单》、《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货款共40,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南宁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4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销售清单》,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后经国晖律师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双方就剩余货款达成了协议,被告却只支付了一期货款,后不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以及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该争议就此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