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整理归纳,保留所有权买卖再卖权举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诗岚

一、附条件买卖的意义与基本概念

附条件买卖指的是约定买受人先占有动产的标的物,至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因出卖人于条件未成就前,即已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前,已为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故所有与占有分离的此种权利分化现象,是附条件买卖最大的亮点。因为此种权利分化的结果,常导致权利关系人间的冲突:对出卖人而言,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第三人若为善意,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

二、附条件买卖的法律上功能

保留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得主张的未偿价金债权。

其一,出卖人不依约定偿还价款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或本其所保留的所有权取回标的物;其二,对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例如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将A车让售于乙,甲与乙约定于价款清偿前仍保留所有权,则甲于条件成就前仍为标的物汽车的所有人,故于乙的债权人对A车为强制执行时,甲可依强制执行法第提起第三人异议的诉,于乙破产时,更可本于所有权取回A车,此保留所有权的功能表现最为显著之处。

三、期待权

期待权为取得某种私权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但此种地位本身也被认为具有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发生,需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要件。法律要件的完备,有仅须一种事实的存在,然通常必须多数的事实悉行具备,取得权利的法律要件,始行完成。依此,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称为期待权。所有权的保留约定的买卖中,对买受人来说,取得是期待权。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的重要法律问题探讨

1.占有

在附条件买卖,买受人基于附条件买卖合同,事实上占有标的物,故为直接占有人,出卖人是为间接占有人。买受人不依约定偿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妨碍出卖人的权益时,其占有即变为无权占有,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有权占有,似不应因为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在出卖人依法解除合同前变为无权占有。取回权是为配合保留所有权制度的担保功能而设,不是物上请求权指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现占有人无权占有为要件),取回权制度不以买受人无权占有为其行使前提。

2.使用和收益

买主占有标的物,且为实质上的所有人,故对标的物得自由使用收益。但在多数情形,当事人以特约限制买主的使用收盆的手段及方式。如该特约不违反公序良俗时,买主的使用、收益权,原则上应特约的限制。

3.出卖人擅自处分

原则上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不可以在再处分,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在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具有积极公示效力,出卖人于附条件买卖成立后,再为处分。

登记的,该侵害附条件权利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确定无效;

未登记的,又区分为:

①该第三人纵为善意,也不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换言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已具备公示方法而得对抗第三人的,其侵害附条件权利的处分无效。

若出卖人以现实交付方式为的,该第三人为善意,则其能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为恶意(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所有权附条件移转于他人的事实),其恶意受让所有权,应不受保护(所有权的排他性)。

若出卖人以指示交付方式让与所有权予第三人,买受人的期待权仍继续存在于该标的物上,并于清偿全部价款,完成条件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未经登记的附条件买卖,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

3.出卖人权益的保护

买受人让与期待权在附条件买卖权利分化的状态下,期待权的让与性为通说所肯定。依通说,买受人期待权让与的方式,应类推适用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即具备物权让与合意与交付二要件。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三种观念交付,于期待权的让与,也应适用。

附条件买卖的期待权的让与,无论当事人有无约定,自债权法的观点以言,应得出卖人的同意。否则,出卖人可以对于自买受人继受直接占有的第三人,行使取回权。

未经登记的附条件买卖合同,并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出卖人对于第三人当无主张取回权的余地,因为自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时点起,出卖人已失汽车所有权人的资格。

4.出卖人取回权发生的事由

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前,买受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或使用标的物。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的出卖、出质或为其他处分。影响担保物的价值与状态,影响出卖人权益,这是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取回权的意旨。此外,当买受人不依约定偿还价款或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时,致妨害出卖人的权益的,也赋予出卖人取回权,以确保其对买受人的债权。仅在买受人根本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是买受人的行为破坏保留所有权制度的担保功能,始为取回权发生的原因。

保留所有权,而仍为所有权人,既已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的地位,买受人对标的物即有直接管领的能力。取回权的行使仅能由买受人和平自愿的交付,如买受人拒绝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则有透过法定程序及国家公权力强制行使的,也即所谓法律保护的国家垄断原则,始得实现其权利,换

5.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取回权的性质是出卖人就物求偿价金的特别程序。如买受人不依约给付价金、完成一定条件或违反标的物的约定使用方法,则出卖人即可取回其已交付予买受人的标的物,以回复原先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状态;同时要求在买受人按期支付买卖价金的情况下,再交付标的物予买受人。买受人给付价金迟延时,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占有后,仍享有履行请求权──价金请求权,并不必然即须放弃其履行请求权而改依解除合同的规定主张回复原状。

此在因买受人不当使用,致标的物剩余价值显低于一般正常使用的剩余价值时,有权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清算程序的目的,既在使出卖人返还取回的标的物现值大于买受人未交付对价(应包括迟延利息)的部分,实际上最终决定是否再出卖标的物者,是买受人(债务人)。盖一经买受人的书面请求,出卖人即应再出卖标的物。换言的,买受人若认为出卖人所取回的标的物现值大于其未支付的剩余价款时,经清算程序,取回多支付予出卖人的部分;反的,若买受人认为标的物的现值未大于其未交付的价款,则虽现行法对未再出卖标的物的情形,仅规定出卖人无偿还买受人已付价金的义务,而未规定当事人间的清算程序,对买受人实质上也无不利益。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整理归纳法

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整理归纳是什么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所保留的所有权

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整理归纳怎么写

保留所有权买卖再卖权举例

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取回权限制

保留所有权买卖需要书面吗

保留所有权买卖75

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整理归纳是什么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范本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