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之刑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未结案件评查要点,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问题规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研

评查要点一,适用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1.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2.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评查要点二,强制措施期间是否存在中断侦查、未开展必要的侦查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评查要点三,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是否存在未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评查要点四,是否存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案件未依法做出处理的问题

  是否存在:应当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而未报处或者降格处理的情形;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作行政处理而未作处理的,或者对发现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的情形;应撤销案件而未撤销的情形。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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