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布局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房屋布局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嘉一

房屋的布局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生活中,有很多购房者会因为房屋的布局而指定购买有该特定布局的房屋,若购房者将该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或成交前提而进行明确约定,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主张解除该合同吗?

0.1案件回顾

2014年2月7日,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由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某小区商品房(在建)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63万元。该合同附件一为张某、徐某买受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某置业公司印章。

2015年6月,某置业公司向张某、徐某发出交房通知,张某、徐某购买的房屋与某置业公司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张某、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某置业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某置业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与某置业公司协商解决。后协商未成,张某、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0.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置业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并不影响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仅存在方向的反差,并不影响张某、徐某的居住目的,且住宅楼每层两侧的房屋布局呈轴对称方向亦为一般常规,张某、徐某据此主张某置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某置业公司自愿补偿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徐某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与购房合同约定方位布局相反的房屋且无法调换,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某、徐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日解除。

0.3笔者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徐某能否一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张某、徐某对所购买的房屋内部的布局明确约定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该主张,并且也作为购房的合同的目的;房屋并非普通商品,一般人对于房屋的户型、布局、朝向都十分重视,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现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张某、徐某签订合同的房屋布局左右相反约定不一致且无法调换,导致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某、徐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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