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人顺位,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按什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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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人顺序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有着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新增继承人范围:
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案例】
林女士的伯父没有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一的弟弟即林女士的父亲也早年死于车祸。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林女士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新增立遗嘱方式:
打印、录音录像
【案例】
为将全部遗产交由次子继承,郭先生夫妻叫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同样的意思,不仅自己签名捺印,还均邀请了3位家族长辈到场乃至签名见证。这样立遗嘱行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民法典》已经允许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新增遗嘱宽恕制度:
丧失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先生虐待父母,父母在无奈之下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基于情节严重对何先生判处了拘役。事后,何先生洗心革面,对父母做到了孝敬。父母不仅予以了宽恕,甚至常常逢人就夸。何先生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与之对应,虽然何先生因为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被父母提起刑事自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其已洗心革面且父母宽恕,决定了其可以享有继承权。
新增“遗嘱最新第一”:
多个遗嘱以最后为准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高先生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临去世前,高先生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尽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继承法》的对应规定,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廖春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财产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NO.1|壹
中国银保监会: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该这样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发布了解决方案如下:
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通知》的出台大大简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余额的手续,为办理存款继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在保证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
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 截至查询日余额 | 币种 | 备注 |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
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NO.2|贰
继承、受遗赠的房子不收个税!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找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是否缴纳个税?不用!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来源丨律法读报
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存单挂失
一、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被继承人死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既考虑了婚姻关系、血缘叛乱的远近,也考虑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序以及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度等状况。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可以作为对法定继承人两个顺序的补充。
二、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和“遗产的份额如何确定”。划分继承顺序主要是为了让继承遗产不致发生混乱。一般继承遗产的人都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密切的人,是血缘关系最亲切的人,他们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死后的安葬都尽了主要或全部责任,所以继承遗产理所当然的由他们来继承。对于遗产份额的规定就比较多样,根据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规定。遗产份额一般均等,特殊情况下不均等。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和谐及相互扶养,有利于赡养老人,扶助病残,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生产。如果您对遗产继承还存在疑惑,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财产继承公证费收取标准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指的是当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身故以后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依法继承其财产的情况。很多朋友会问,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呢?又该如何继承呢?继承比例怎么约定呢?今天,小编就根据《民法典》跟大家聊聊关于法定继承的那些事。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不管有没有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参加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的时候是个死体,该保留份额则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孙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孙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很普遍存在的继承遗产的方式,但是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的。即被继承人在生前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是按照遗嘱上的分配。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并不是说只要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必须按照上面的分配,有的时候是有限制的。比如法律规定,遗嘱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但是遗嘱上没有的话,法院是会判决给其保留份额的。可见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有一定的限制的。
3、法定继承是特定的亲属关系。继承人并不是被继承人说谁就是谁,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4、法定继承的强行性。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我国法定继承有特定的强行性,任何人不得改变。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三、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但处分了部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在订立的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况,导致遗嘱无效。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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