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时对方反悔怎样维权,房屋交易后可以反悔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锦言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有一个能称之为家的地方。大部分人的安全感亦来源于此。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相信我们大多数人最怕的也是最不想遇见的莫过于对方反悔。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且看下文分解。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1日,李X和妻子孙X就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1208弄33号502室房屋与赵X父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赵X父子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转让于李X夫妇。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90万元,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房屋的最终售价上调至208万元。另双方约定尾款8万元于赵X户籍迁出房屋之日支付。其后李X按合同约定向赵X支付首期房款60万元整,剩下140万待双方办理过户之日支付至赵X账户中,但由于赵X父子并未按约定与其办理过户手续,李X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拒绝支付剩余房款。经李X函告,赵X依旧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李X因联系不上赵X父子两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李X夫妇将其二人诉至法院,并要求继续履行。

对此,赵X辩称,其收取了李X支付的购房款60万元,其同意继续履行与李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补充协议是其在李X的逼迫下所签,不同意将剩余的140万元房款全部支付给赵X,只同意支付赵X房款60万元。现因妻子张X阻碍张X、李X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李X未按约向被告支付房款60万元,李X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支付李X违约金。

第三人某物业述称,李X诉称属实。在李X、赵X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日之前,第三人积极联系赵X,拨打赵X在买卖合同上所留的电话,但赵X刻意关机回避。第三人还曾与李X一同前往赵X的住所,但赵X仍避而不见。

现李X表示,只要求赵X父子继续履行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对违约金予以放弃,丙为表诚意,将购房款14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

法律解读: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李X、孙X和赵X父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无无效之事由,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X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房款60万,而赵X此时却不打算继续卖房,经李X函告后仍不履行,赵X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李X希望赵X继续履行《合同》,并为表诚意,将剩余购房款140万交由法院代管,且赵X父子没有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李X夫妇与赵X父子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李X夫妇的要求合理合法。

解读中涉及到一个法律名词——继续履行。那么何谓继续履行?本案所涉《合同》是否符合继续履行所需要的条件呢?

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也叫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本案中,李X已经按照《合同》支付首期房款60万,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只希望赵X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赵X并未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本案中,李X请求赵X继续履行《合同》,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为表现诚意,将后续购房款交给法院代为保管,足以体现李X希望赵X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产生过高的履行费用。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李X与赵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等各项明细条款,适于强制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所需要的条件,赵X父子应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赵X父子称收取了李X支付的购房款60万元,但李X不同意将剩余的100万元全部支付给赵X。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李X因赵X父子未按约定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且经李X多次函告,赵X依旧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故从资金安全考虑拒绝支付后续购房款。

至于赵X辩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被迫所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被法院采纳。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父子继续履行与原告李X、孙X就本案系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赵X父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X、孙X办理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李X、孙X与被告赵X父子按规定各自承担

三、原告李X、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X购房款140万。

四、原告李X、赵X取得本案系争房屋产权后10日内,被告赵X父子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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