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被担保人骗之后还要担责吗
1、所谓的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经过了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且经由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实施后,如果借款人仍然未能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话,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保证方式。
2、而另一种情况则是连带保证责任,指的是在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期限结束之后,无论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只要债务人未偿还借款,债权人便有权利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归还借款,或者通过向法律寻求援助,在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之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起偿还借款的担保责任。
这种保证方式相较于前一种更为严格和严谨。
二、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便自然终止,无需再为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的情况来说,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而言,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亦无需继续履行其保证义务。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担保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各位亲们,我来说说什么叫做连带责任保证吧。
它就是指咱们在和别人签保证合同的时候,特意约定好我们和被担保人要对所担保的这个债务共同负责!简单的说,如果我们被担保人到期还不上欠大家的钱的话,你们既可以找我们还钱,也可以让我们来在自己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这个责任。
当然啦,如果你们或者我们这边有两个或更多的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我们之前的约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向对方要求还款;同样的,每个人也都有义务把所有的债务都还上。
如果有人已经还完了自己的那部分债务,那他就有权利向其他人追讨他应该承担的那份债务。
还有,如果我们在合伙经营期间出现了亏损,而当我们决定退出合伙的时候,却没有按照约定或者合理地分配我们之间的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选择退出的合伙人对于原来的合伙债务,仍然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已经分担过合伙债务了,那么他们在参与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还是会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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