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担保法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吗
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可享有追偿权。
倘若同一笔债务涉及两名及以上的担保人,则各担保人应依据各自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所明确的保证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未作具体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一位担保人在其承诺的保证范畴之内承担保证义务;倘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份额超过了其原有的保证额度,那么他(她)便有权对其余的担保人进行追索。
二、非营利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有法律依据吗
记住,非盈利法人只能搞公益,不能担保。
非法人组织就是那种,一帮人为了某个合法目的或财产聚在一起,没经过法人登记的小组伙儿。
说到担保期限,这玩意儿需要债权人和担保人去商量。
要是规定的时间比主债早或者一样到期,那就算没规定了;要是都没说清楚,那就得看主债什么时候搞定。
当俩人都不知道主债时,那就从债权人让债务人还钱的宽限期开始算。
那些能替别人还钱的法人、组织或普通老百姓倒是可以来做保证人。
三、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吗
在一定情境下,共同保证的多个保证人间是具有互相追偿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若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各自所占份额无法明确界定,则将视作他们的份额均等。
对于实际承担债务超出自身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而言,他们有权针对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同时,他们还可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但必须确保此举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抗辩,亦可向该名债务人主张。
倘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负担的份额,那么其他连带债务人便需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摊。
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亦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能成功的部分,应由各个连带保证人依据其内部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如无约定,则应平均分摊。
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情形之下,保证人之间原则上是具备互相追偿的资格的,且追偿的份额通常会按照约定的比例或平均分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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