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签了和解协议仅获赔2万!能反悔吗,九级伤残终止合同要赔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桂海

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达成和解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但如果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被撤销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依法判定撤销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

  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芳芳

  被告:某物业公司

  芳芳在经过某小区出入口时,踩到一块松动的雨水井盖,摔倒在地,导致右脚踝关节骨折。受伤后,芳芳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了《和解赔偿协议书》,约定该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芳芳2万余元。

  不料,协议签订后不久,芳芳因“右踝关节骨折术后钢板螺钉留存”再次住院治疗。治疗后,芳芳仍感觉右脚踝关节疼痛,医生建议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经鉴定,芳芳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芳芳认为《和解赔偿协议书》是某物业公司在她伤情并未完全恢复时与她签订的,且她对此类事件毫无处理经验,该协议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书》;二、某物业公司向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书》载明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余元,该款项为一次性、终局性赔偿,但该协议是依据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赔偿项目和费用达成的,并没有考虑原告后续第二次住院治疗以及经鉴定因伤致残的损害后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右脚踝关节骨折术后仍需治疗,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而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需要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导致协议约定的费用与九级伤残法定标准的赔偿数额相距甚大。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时未咨询专业人员建议,显然无法正确预见该事故对其本身造成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情况,在与具有专业法律顾问的被告签订协议时明显处于不公平地位,因此该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能因此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因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所受的伤害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查,原告总损失为39万余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9.5万余元。被告已经垫付2万,还应当赔偿原告17.5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5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显失公平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具体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的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协议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协议。

  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原则上应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来认定。主观要件是要考察协议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客观要件是考察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一)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显失公平的协议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因为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正确认识的能力,或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本案中,被告作为大型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与原告相比,被告显然对事故发生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会有更全面、准确的认识,因此被告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双方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损失,该款项为一次性、终局性赔偿,该协议导致原告无法再就损害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明显使双方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原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已经违背了原告的初衷,原告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书》,符合显失公平的适用条件。

  (二)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显失公平,目前并没有定论,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通常认为,当这种不对等程度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受损害方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时,即可适用显失公平原则,这种判断标准通常可以通过具体金额差距来认定。

  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赔偿案件协议调解的结果,一般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但依据上述解释规定,一般以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和解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较为合理。

  本案中,双方关于和解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为2万余元,而法定赔偿标准约为17.5万元,赔偿金额已经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70%,原告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其所获得的赔偿,其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和解赔偿协议的约定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当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关于撤销双方的和解赔偿协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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