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是什么意思,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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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
□ 石跃
实践中,对于相似的刑事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能不尽相同,甚至有些差别还比较大。表面上看,这可能是“同案不同罚”。但实际上,不同案件具有不同的量刑情节,具备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人,被科处的刑罚一般相对较轻,反之则相对较重。那么,犯罪后如何能获得从宽处罚呢?
问:具备哪些情节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答:从法律规定来看,常见的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主动减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能够及时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犯罪中止,可获得从宽处罚。同时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具备及时救治被害人、退赃退赔等情节,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二是节约司法机关办案资源。如果行为人能够减少司法机关的办案投入,减少了调查取证工作量,那么司法机关将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如投案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三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犯罪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必然引发一些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治理。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如行为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等。
问:从宽处罚会形成哪些结果?
答:对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人,有三种处罚方式:一是从轻处罚,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二是减轻处罚,在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限度以下适用刑罚;三是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件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刑期缩短,以贪污罪为例,行为人贪污3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没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果从轻处罚,最低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减轻处罚,则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二是适用缓刑,一些行为人由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法院会判决适用缓刑。三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行为人,法院虽然判决其有罪,但不科处任何刑罚。四是相对不起诉,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行为人,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也就是对行为人的罪和罚都不予追究。
问:如何具体适用从宽处罚?
答:从宽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况,具体分为“应当”从宽和“可以”从宽。如,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应当”从宽,只要具有相关情节,就必须适用从宽处罚。对于“可以”从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关情节的,以适用从宽处罚为原则,以不适用从宽处罚为例外。酌定从宽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或者酌情考虑的情况,如认罪态度较好、诚心悔过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适用从宽处罚情节,要经过司法机关审查,要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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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酌定减轻处罚
来源:新华社
4月起
一批新规即将实施
一起来看
哪些与你我有关?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国家赔偿案件
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首批全国统一“首违不罚”
涉税事项清单将施行
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10项内容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家有老人的注意了!
你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将更方便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处理基金补贴有调整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酌定不起诉有案底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
《解释》的规定与之相比有哪些亮点?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和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客观标准
记者:最高法于2014年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规定与之相比有哪些亮点?
王振宇:《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三个亮点。首先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其次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三是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所以《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记者:《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苏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是对该条款作出的细化规定。
据此,《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而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不在现行法律保护之列,故亦不属于《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解释》规定。
规定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
记者:《解释》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苏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此进一步细化,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将国家赔偿法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标点符号进行调整,采用《民法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顿号进行表述。
其次是参考《民法典》的规定,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表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三是明确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是规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五是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同时对具体履行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加以明确。
兼顾司法适用统一与个案差异
记者:《解释》最重要的条文,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请问《解释》对此有何具体考虑?
苏戈:应当说,《解释》第七、八、九条是本解释的核心条款。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此前学术界或是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者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此次《解释》在规定以上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藉此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此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标准相结合,首先将支付标准划分为两档,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相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同时,《解释》还将第九条规定的各因素,作为在档内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残疾的两案,可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以上两方面统筹考虑,兼顾了司法适用的统一与个案的差异和公平。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一起证券内幕交易案入选北京金融法院首批十大典型案例。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年度审判执行工作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蒋某等诉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入选。
内幕交易是典型的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北京金融法院在该案裁判要旨中指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重大债务危机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对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
有学者点评指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监管机构酌定“内幕信息”的判断权,既要进行严格审查又要做出实质性判定。
案情显示,2020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某控股集团为上市公司某化工公司的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某环境公司30%以上股份。2018年4月,某控股集团发行1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失败导致面临债务危机。2018年5月2日,某环境公司、某化工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某控股集团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5月4日,某化工公司、某环境公司分别发布公告,称某控股集团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某参加了公司管理层会议知悉内幕信息,朱某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接触联络。在此期间,蒋某操作其丈夫“周某”证券账户卖出某环境公司股票,成交815万余元,避免损失336万余元;朱某操作“项某”“裘某”证券账户卖出某环境公司股票,成交1137万余元,避免损失472万余元;蒋某、朱某共同内幕交易“宣某”证券账户卖出某化工公司股票,成交1191万余元,避免损失68万余元。厦门证监局认为蒋某、朱某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蒋某违法所得391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120万余元;没收朱某违法所得48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500万余元。
蒋某、朱某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复议维持该决定。蒋某、朱某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蒋某、朱某的诉讼请求。蒋某、朱某仍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证监局认定可能引发某环境公司、某化工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被诉处罚决定第三项认定蒋某、朱某共同内幕交易“某某化工”股票的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第三项及被诉复议决定,驳回蒋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将未公开的控股股东“重大债务危机”事项认定为内幕信息,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北京金融法院在典型意义阐述中指出,当前内幕信息日益呈现源头复杂化、传递途径多样化的特点,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内幕信息的认定规则和适用标准,对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关内幕信息的定义条款,依法认定“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其次,本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重大债务危机,如果该危机不能妥善化解,将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体现了实际控制人的决心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属于能够影响投资者预期、对发行人证券市场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因此,对可能引发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应当作为内幕信息予以规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点评认为,内幕人员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干扰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在证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内幕信息”如何认定,是比较复杂的难题,除了法定情形外,还存在监管机构根据判断和裁量酌定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监管机构酌定“内幕信息”的判断权,既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滥用;又要根据信息的属性、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对公平原则的影响等因素而做出实质性判定。本案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综合运用法律和金融专业能力,对“内幕信息”做出精准判断的素养,具有典型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于去年3月18日正式成立。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共收案6275件,其中民事案件4476件,行政案件411件,执行案件986件,其他案件402件,累计标的额2193亿元,共审结、执结案件3881件。
据介绍,前述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包括行政案例3个,商事案例6个,执行案例1个,涉及内幕信息的认定、限制股东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再保险的“共命运”原则、未依约强行平仓的差额补足责任等多个法律适用难点,具有较强的规则创设意义。
责任编辑:钟煜豪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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