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消费者A某在B某经营的电器商场以2.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房屋装修完成前便安装到位。在之后的调试过程中,A某发现该空调无法正常工作,于是致电空调品牌方售后服务,经品牌方服务中心人员上门查看,确认该空调为“无码机”,且安装所用管路非专用辅材,也非品牌方指定工人安装,无法享受品牌方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
电器商场称,案涉空调是A某在多方对比价格后请电器商场B某帮助其在其他地区供货商处进购。该空调属于市场销售区域的“窜货”机,撕下条形码是为了躲避品牌方罚款,机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
2023年底,A某以电器商场售卖“无码机”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商场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包含其预期可享受该空调产品生产厂家更有保证的售后服务。电器商场在售卖案涉空调机时撕掉条形码,没有详细告知A某“无码机”与正常机器在后续售后服务上的区别,存在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有违诚信的行为,该行为致使A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三、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判令电器商场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A某7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