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律师函有什么用,律师函有什么用为什么不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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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有什么用途和作用
律师函是律师代表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旨在通过书面形式传达正式的法律意见或要求。律师函在法律领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常具有约束力和效力。本文将介绍律师函的详细内容、作用和效力。
律师函通常由律师代表当事人起草,用以传达特定的法律要求或解释法律事项。律师函可以用于各种场合,例如要求追偿债务、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等。律师函一般包括以下要素:发函律所的名称和地址、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收函方的名称和地址、发函日期、函中具体要求或陈述的正文部分以及律师的签名等。这些要素的存在使律师函具备了一定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律师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函作为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件,可以对某些法律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其次,律师函可以用于向对方发出特定的要求或警告,如果对方不按照律师函中的要求行事,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再次,律师函还可以用于法律争议的预防和解决,通过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律师函的效力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当律师代表当事人发出律师函后,如果对方接收并确认了律师函,那么律师函中所表达的意见和要求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这意味着接收方有法律义务按照律师函中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或解决争议。如果对方不遵守律师函中的要求,当事人可以依据律师函的内容寻求法律救济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书写和使用需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律师在起草律师函时需要保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函的语言应当严谨、清晰,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法律意义的明确表达。此外,律师还需要在律师函中注明自己的执业资质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以确保律师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总之,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法律领域具备着重要的作用和效力。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传达法律意见或提出法律要求,并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律师函的使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作为当事人,了解律师函的作用和效力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上海蓝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有什么用?
导读
很多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多数人认为:
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对君子或许有用,对小人无用,无视它!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律师函不仅仅是“先礼后兵”,还有其特别的胜诉妙用!
最高法的一则案例,真实的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胜诉、又胜诉、还是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水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光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福建省鑫盛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天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幼致。
一审被告:何清水,南非共和国公民。
一审被告:王丽玲
再审申请人林水源因与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达公司)、吴幼致、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水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卢光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以邮寄《律师催款函》的方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各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卢光耀主张其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但原审中卢光耀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并已笔录在卷宗,事实上林水源确未收到该快件,且该快递单无法证实林水源已收到该快递。首先,快递单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与林水源身份证地址一致,但该地址实际为裕丰大厦所在地。该大厦地上一层为商场,二层为美容经营场所,三层为台球娱乐中心,四层为政协活动中心,五层以上为住宅,可见“石狮市延年路36号”并非林水源确切的居住地址。林水源的确切住址为“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该地址证明材料已提交给二审法院并已确认。其次,该快递单收件人签名一栏也并非林水源本人签名。虽然快递单上写有林水源手机号码,但是卢光耀及顺丰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投递员通过电话联系过林水源确认地址,并由林水源指定其他人员代为签收。第三,该快递单的托寄物详细资料一栏为空白,并未注明邮寄的物品名称。假设林水源收到该邮件,也不能证实所收到的就是《律师催款函》。
综上,卢光耀没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林水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林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公司、吴幼质、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根据林水源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
关于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能否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主张过权利,林水源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林水源与卢光耀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有林水源等四方共同向卢光耀出具的《借据》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借据》对保证事项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借据》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即卢光耀应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只要卢光耀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会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卢光耀虽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林水源再审申请时主张其事实上没有收到该快件并否认快递单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快递单上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并非林水源确切住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但与林水源的身份证标明住址一致。另,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林水源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卢光耀与林水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光耀不仅向林水源寄送了快递,同时也向吴幼致、鑫盛达公司寄送有关资料,这三份快递同时寄出,从三方均为卢光耀的保证人这一事实看,存在内在的相互关联性。林水源称原审中卢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事务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上,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林水源应当向卢光耀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林水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水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一讲堂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律师函怎么发
7月31日
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
“吴某凡被刑拘”
随之一场“风暴”
席卷了娱乐圈
不少明星发律师函
纷纷极力撇清关系、自证清白
“XXX发律师声明”
“XXX再发律师声明”
频繁登上微博热搜
律师函是解决争端、节约诉讼成本的常用法律工具,系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评价、风险评估并向相对方表达诉求的法律文书。
(图源网络)
2、律师函有哪些类型?
发的律师函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律师函通常会对相关事件、行为、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律师函委托方、警示律师函接受方的法律效力,
但是!
律师函毕竟未经严格司法审查程序,不具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鉴于此,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混淆视听、恶意引导舆论等,委托人及律师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也有人提出质疑,前有陈某凡早上发律师函,下午被抓,今有吴某凡前脚发律师函,后脚就被抓。律师函还可信吗?
经过此次事件,虽然律师函公信力有所下降,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函作为一种维权手段,仍旧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用处还有很多,如:警告对方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在诉讼中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费用风险的转移、澄清事实、留存证据、通知合同解除等等。
律师函作为一项工具,作用还是蛮大的。但是要确保委托人的主张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有了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才能让律师函发挥其作用,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律师简介
江凯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员律师。
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
你对律师函怎么看呢?
快快留言和小皖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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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律师函有法律效力吗
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交易日益增多,摩擦和纠纷也随着增加,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升,除了直接提起诉讼以外,很多人会先委托律师发送一封律师函,帮助他们解决目前的纠纷问题。此外,我们会经常在影视剧中听到“你等着收律师信吧”,其中的律师信有什么用?为什么发生争吵时候会常出此言?
有人说,律师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有人说,律师函是“最后通牒”“先礼后兵”
有人说,律师函是让你用最少的成本,达到你想要结果的手段。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进而向对方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和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它的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可信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
律师函要求非常规范,首先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正确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然后提出主张、需求并告知法律后果,如果对方不履行,将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日常工作中会基于各种需求和目的发送律师函,通过这个途径可以争取直接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律师函为后续的诉讼夯实基础,形成证据,赢得主动优势。
1. 敦促作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示接收律师函的一方及时履行义务,告知其存在违约情况。常见的如敦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敦促拖欠货款的买卖方及时支付等。对方的行为已经侵害到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提示对方的不当行为,告知对方履行义务,并告知如不支付相关款项,将需要承担的法律制裁。
2.敬告作用。主要作用是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对有人员或者企业诋毁当事人企业商誉、个人名誉、造谣中伤等不法行为,以律师函方式告诫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3.中断诉讼时效作用。何为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才强制义务方履行义务,否则过了期限申诉权就消灭,权利人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大部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没有行使申诉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如果这期间曾经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对方,那这个诉讼时效计算中断,即又获得三年的诉讼时效。
4.通知解除合同作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日常合同签订中会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对于已经构成解除条件的合同违约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完成通知义务。这样就可以完善解除合同的手续,避免对方故意制造不利于我方的证据。
5.澄清相关事实作用。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分析,通过律师函的叙述能达到理清相关事实,澄清关系作用,避免负面的影响持续的发生。
6.固定证据作用。当事人出现了纠纷,后续可能会产生诉讼行为,律师函有时也能起到留存证据等作用;无论是敦促、通知解除合同亦或是敬告,都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律师函就是事实证明,为后续诉讼创造有利证据。另外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也可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7.其他作用。民事行为中,每个人都拥有很多权利,律师函还可以起到很多通知作用,比如告知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律师函是为了让对方认识到侵权、违约事实的存在,认清事实权衡利弊,及时处理纠纷减少诉累和减少诉讼成本,最终让当事人更好的解决纠纷。如果对方确实败诉风险较大,为了及时止损,明智的做法是收到律师函后与发函方联系磋商,沟通和解方案。当然,律师函不能代表事实全部,律师出具意见全凭收函方评估,收到信函后,应该咨询自己一方律师,沟通回函及策略。
(欢迎与笔者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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