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2013年1月21日业主齐某购入四轮电动车,3月20日晚上11时30分确认锁好并停放于住所某小区61楼东侧楼下。该电动车于次日上午8时50分发现被盗,齐某即时报警,该小区12时以后只有南门可以进出车辆,但南门监控录像设备已损坏,无法向业主及警察提供监控录像。齐某到北京某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情况,物业方说,当夜值班保安并不知被盗车辆何时驶出小区,不能提供有效线索。该武汉合同案中齐某认为,自己每年交纳物业费,某物业管理中心收取管理费但并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被盗车辆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却未对已损坏监控录像进行维修,未能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侦破;保安人员也未尽到夜间巡逻之责任,未能对进出入小区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对此,某物业中心辩称:小区未收取停车费,且宋某车辆无牌照,不能证明在小区丢失。
该武汉合同案审理依据及判决:尽管该武汉合同案中,齐某已经尽到了证明责任,虽然齐某与某物业服务企业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根据《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服务管理范围》记载,对业主私有车辆的看管不在服务范围,车位费也并不包涵在物业费之内。车辆被偷是他人盗窃所导致的,所以齐某要求赔偿是没有一个合同依据,因此,该武汉合同案的诉求法院表示不予支持。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仅在涉及具有纪念意义的财产遭受损害时,才可能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案中,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综上,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武汉合同案例提示: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依照合同才能得到支持,而不应当想当然地为对方设定合同之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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