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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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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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否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什么?
咨询类别:技术信息
咨询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 敬红
咨询内容:在经济犯罪中,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单位会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制作审计报告,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提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审计报告是否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什么?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比审计要求更为严格,因为它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责轻重,所以审计报告并不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在审计工作中,中介审计机构需要委托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涉及到诉讼时,只是作为一般证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则由司法机关委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并取得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通常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承担与实施鉴定有关的诉讼责任。
解答专家长波: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性质不同,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作用主要是判断鉴证对象是否符合标准,一般只作为参考报告之用。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业务,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其作用是通过对会计证据资料的检查、验证、鉴别、判断从而证明案件事实,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二者之间在法律依据、针对的对象、获取证据的方法、资质要求及证据要求和种类上的要求都不相同。(检察日报)
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标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马雪艳 陈少虹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为破解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三方协作机制不畅、鉴定时间把控不严、鉴定工作指引不明三个方面的难题,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多次征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会签制定《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于2020年5月27日发布实施。
《工作指引》从制度层面明确检察院、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单位三方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职责,属深圳首创,有助于提高办案质效,为深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试点经验。
《工作指引》规范了鉴定流程,将报案人自报的资金来往、收付款渠道及平台数据统一纳入司法会计鉴定内容,办案部门提出委托意向后,会计机构落实项目负责人,双方经过协商后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实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需征求委托方意见,审核委托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成,保证审计报告按质按时完成。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鉴定报告一并移送,避免因审计报告超时、审查起诉期限到期而让承办人处于被动局面,影响案件诉讼进程和承办人对案件的判断。
《工作指引》搭建了沟通平台,建立侦查方、检察方、审计方三方会商机制,通过当面交流、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就需要审计的委托事项、审计的详细内容、现有的证据状况、审计难点等问题进行沟通,明确审计方向,避免审计错漏或重复审计,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传统低价者中标的竞标模式易导致恶性竞争,影响审计质量。《工作指引》提出应结合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对审计报告的审查,选择审计细致认真、价格合理的审计公司。对于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均认为审计粗糙、不全面的审计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予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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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笔者参与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委托会计鉴定机构对被调查人家庭财产银行流水、理财收益、证券保险等涉案财务资料进行了会计鉴定,证明了被调查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鉴定意见增强了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效力。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开展会计鉴定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充分掌握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会计鉴定意见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实施会计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定的鉴定程序、规范和标准。
合理确定会计鉴定的对象范围。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涉案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包括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根据《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鉴定范围相当广泛,包含对资产历史成本、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财务往来账项、经营损益、投资损益、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呈现出与经济问题交织、权钱交易方式多样化隐蔽化的新情况新特点。实践中,调查人员往往要对大量财务会计、银行流水、证券、理财、股权等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当调查人员遇到会计资料无法解释,需要运用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计算犯罪数额,案情复杂且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等情况时,可以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增强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的证据效力。
严格落实会计鉴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是确保监察机关调取证据合法的前提。综合《决定》《通则》《工作细则》,笔者认为,实践中调查人员实施会计鉴定应履行委托、实施、告知程序。1. 鉴定委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填写《委托鉴定书》送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书应写明需鉴定解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2. 鉴定实施。调查人员应提交鉴定所需资料,例如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如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鉴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书要求,指定鉴定人按照规定开展会计鉴定工作,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3. 鉴定告知。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查人员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制作《鉴定意见告知书》,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并送达被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如果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进行会计鉴定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为确保监察机关获取的会计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调查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 鉴定机构的选择。监察机关在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时应注重审查机构及人员的鉴定资格。按照《决定》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至少有三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实践中,每项鉴定业务由2名鉴定人员实施鉴定,由另1名鉴定人员复核。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2. 审计与会计鉴定的区别。审计与会计鉴定都运用了财务会计知识,但实践中容易错误地以审计活动取代会计鉴定活动。两者在主体、规范、程序、方法、工作结果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审计属于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活动;审计人员有独立调查权,会计鉴定主要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检材开展鉴定活动,鉴定人员没有独立调查权,不得自行获取鉴定材料。3. 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会计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 徐红)
司法会计鉴定属于什么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它在司法机关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可能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影响。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流程。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畴
司法会计鉴定的范畴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在以下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这可能包括: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以上步骤构成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流程,每一步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执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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