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艰难维权多年终获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晨书

甲状旁腺损伤多见于甲状腺癌根治或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多次手术后,术后甲状旁腺减退症,有暂时性和永久性甲旁减两种情况。该病会增加患者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骨折、白内障和感染的风险,并导致肌肉物理功能下降,严重影响患者生存质量。如此严重的损伤,维权之路可想其中的艰难和漫长。

案情简介

手术失败?出现问题

2014年9月28日,梁某因为发现颈前右侧有无痛性肿物1年左右,入住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9月29日,该县人民医院为梁某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梁某出现面部麻痹、四肢麻痹抽搐等低钙症状。

10月8日,梁某出院。之后他便踏上了一条一边治疗一边维权的曲折之途,分别到多家医院治疗,长达六年之久。

在之后的诊疗中,一家医院对梁某的门诊诊断为:甲状腺术后甲状旁腺减退症。其余医院也在对梁某行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及甲状腺、甲状旁腺功能检查后,结果显示为梁某甲状腺、甲状旁腺及甲状腺、甲状旁腺激素和功能均低于正常范围。

数次鉴定,用事实说话

得到多方检查结果后,梁某向该县人民医院反映医疗情况及提出赔偿请求。2016年5月6日,该县人民医院与梁某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对梁某在该医院治疗引致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梁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2.本案属于医疗损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5日,梁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评定为五级伤残。

同年5月20日,梁某又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劳动能力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因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重某某损害,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综合以上鉴定结果,2020年7月2日,梁某对县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

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各项证据材料,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认定该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对赔偿责任的范围,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鉴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审法院酌定医院对梁某因诊疗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随后医院提起上诉,但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法院再次对双方争议焦点——解析,对于一审中双方责任比例认定、诉讼时效计算均予以支持,对赔偿金额和法律适用稍作纠正。

最终判决县人民医院赔偿梁某704034.95元。

小律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诉讼时效,这是梁某行使诉权的基础。本案医疗损害发生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距梁某起诉的时间2020年7月2日相隔近六年,为何法院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本案医疗损害的事实和立案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司法保护的权利。在本案中,梁某因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后一直到各地医院进行诊治,期间与医院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梁某也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亦经医调委调处;诉前,梁某前后委托了多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的鉴定;在本案诉前,医院一直承担其负有医疗损害责任,且并未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梁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怠于行使相关权利,积极地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另根据法律规定:“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在伤残等级评定前,残疾赔偿金及可能涉及的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损害赔偿数额均处于待定状态。”因此,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小贴士

对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医疗纠纷,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鉴定申请:

1.可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

损害程度从轻到重对应的伤残级别是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级别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2.可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

3.可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

护理级别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而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依据护理级别进行计算。与伤残级别一样,级别数字越低,赔偿的数额越高。

4.可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受害人受伤后接受治疗至痊愈所需要的休养时间究竟要多久,一般针对没有伤残级别的受害人,有伤残等级的受害人按法律规定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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