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属性及审查判断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事故认定书》一般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实践中无一例外地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存在不少争议,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如何对其审查判断模糊不清,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种类属于鉴定意见

关于《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争,主要有书证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勘验笔录说、非法定证据说。

其中书证说、鉴定意见说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普遍将其作为书证予以审查判断,比如(2021)京0112刑初897号、(2022)黑0221刑初124号等判决书中,均明确表述“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笔者认为,我国刑诉法对证据的种类明确分为八类,一方面是因其客观属性、外在特征、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等不一样;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指引司法人员取证、审查判断。因此,对一个证据进行分类时,应当首先考察该证据的客观属性和外在特征。当难以准确分类时,该类证据已有的取证、审查判断规则也是重要的依据。

基于此,笔者认为《事故认定书》不应当属于书证,理由如下:(1)从产生时间来看,书证一般形成于案发前,但《事故认定书》刚好相反,均是在案发后形成;(2)从记载内容来看,书证记载的是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的反应,不能随主观意志改动,否则视为“失真”,《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虽然也包含了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但同时还包含交通警察关于责任划分的主观判断。因此,《事故认定书》不宜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理由主要有如下五点:(1)从形式要件来看,《事故认定书》内容包含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描述、事故成因分析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最后还有两名交通警察的签名和出具部门的公章,这与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一致;(2)从针对的问题来看,《事故认定书》属于对交通事故成因这一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的分析判断,其中涉及痕迹学、物理学、机动车各大系统等专门性知识,这与鉴定意见针对的内容一致;(3)从制作程序来看,《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需要前期的现场处置、调查、检验、鉴定等,这与鉴定意见制作前期的取样、检验等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将《事故认定书》等事故调查报告规定在“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一节中,从这个体例安排来看,可以认为司法解释亦倾向于将《事故认定书》归为鉴定意见;(5)最高院在解读司法解释中也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其性质实际与鉴定意见类似”。因此,《事故认定书》应当认定为鉴定意见。

二、《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由于《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根据现场勘查、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出具的行政文书,因此作为犯罪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属于行政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强调,行政证据需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证据使用时,相比其他刑事证据,对证据能力提出的更严格的审查要求。行政证据之所以需要转化适用,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与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有天壤之别,显然后者更严格。

笔者认为,即使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权威性,但《事故认定书》作为行政证据,首先对其作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要严格把关,当其进入刑事诉讼后,对其也应该依法审查,不应有别于其他证据,不可盲目采纳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事故认定书》作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关于《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表述仍较为抽象,只能提供方向性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从程序到实体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标准。另外,由于《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因此其审查应当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

综合以上,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结合《事故认定书》的特性,笔者对其提出以下审查判断规则:

1.审查制作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通警察处理不同事故需要不同的级别资格。因此,制作人不仅应当是交通警察,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资格。

2.审查制作人是否符合回避要求。由于《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因此制作人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方能体现认定结论的中立性,尤其是侦查人员不能再作为制作人,否则涉嫌做自己侦查案件的法官。

3.审查形式要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单位盖章的要求。如果上述内容缺失,则该份《事故认定书》形式不合法。

4.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程序规定》可知,对交通事故应当先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根据调查结果再制作《事故认定书》。

5.审查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否充足。要根据现场勘验、监控录像以及检验、鉴定结果认定事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应当注意被害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第三者介入因素等。

6.审查责任认定结论是否与证据相矛盾。即使认定事故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结论也完全可能与证据相矛盾,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7.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公正。《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事故认定书》结论应当考虑客观因果力和主观过错程度。

8.审查是否按要求告知相关人员,对认定结论是否有异议。《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将《事故认定书》告知相关人员并告知有权申请复核。

9.审查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合法。实务中往往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抽象规定认定责任,忽视大量明确的认定细则,这违反了法的一般适用原则,甚至存在完全不符合具体细则的要求,却用抽象规定掩盖具体细则不能适用的情形。

通过以上审查,可以判断出《事故认定书》是否具备合格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四、结语

《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至关重要,将其作为鉴定意见,同时考虑其作为行政证据的特点,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严格对其进行从形式到实质内容的审查,方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条件,从而真正实现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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