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例2025,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张雨军向谢强借款25万元,经法院审理确认为借款事实,张雨军需偿还借款。
二、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息返还借款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前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人民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印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
四、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分析: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直接产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例6个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6个
原告胜诉案例一: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的二个要点是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中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二审能改判的要点是上诉抓住了事实认定这个要素,分别理清何*与吴**夫妻之间账务往来情况、何*与何**之间账务往来情况,证明《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不包括案涉的200万元,最终向法院证明了何**收到的200万元就是吴**借条所指的200万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2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吴**、何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200万元,并按月利率0.75%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审判长 王依群
代理审判员 赵魁
代理审判员 张成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骆芳华
原告胜诉案例二: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3341号
原告:关**,男,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9*年*月*日出生,
……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8年8月8日,被告周*向原告关**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0月20日归还。
……,判决如下: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914.3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另行计付),以上暂合计为159914.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负担。
……
审 判 员 崔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杨 瑜
原告胜诉案例三: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5538号
原告:顾*,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一*,男,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严黎*,男,196*年*月*日出生,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7日,被告严一*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被告严黎*在担保人落款处签名。同时,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严一*收到出借方出借的人民币200000元,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同日,原告顾*向被告严一*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现借款已届期满,被告严一*未还本付息。
另查明,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支出律师代理费*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本院对原告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利息23100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7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严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律师费*元;
四、被告严黎*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黎*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严一*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06元,保全费1691元,合计4097元,由被告严一*、严黎*共同负担。
……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董一涵
被告胜诉案例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2民初3490号
原告:邵愠*,女,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璐*,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知*,女,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起诉称:……。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7000元(自2019年1月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并按同比例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的银行记录仅能反映原被告之间款项往来的事实,无法反映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案涉款项的往来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5元,由原告邵愠*共同负担。
……
审 判 员 吴国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梦妤
被告胜诉案例二: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杨艳军,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7394号
原告:娄*杰,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青*,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杨艳军,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7245.60元,并支付利息256064.76元(以1257245.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5月5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提供的转账流水系……往来款的一小部分,并非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二是交付了借款。……。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娄*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原告娄*杰负担。
……
审 判 员 曾 碧 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邓 然
书 记 员 项 鸿 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终9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杰,男,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青*,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198*年*月*日出生,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0元,由娄*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剑
审 判 员 王杨沁如
审 判 员 张茂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高扬
书 记 员 蒋熠炯
被告胜诉案例三: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未使用真实姓名)】
汤**在赌场放炮子,明知钱**赌博,借款给钱**,借款现金交付。汤**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钱**两夫妻,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74000元、违约金348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000元、2020年6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
钱**以汤**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合同无效抗辩,认可还欠借款本金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还款158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5603号
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1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
【二审法院判决】:还款350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7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孙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如下:
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
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汤**35000元;
驳回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张 蕊
审 判 员 程雪原
审 判 员 向夏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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