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泄露秘密为由辞退,并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损失高达200多万;后经过我团队充分准备,最后达成和解,反而帮助我方当事人获赔19万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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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为判决书内容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仲裁调解书

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22】333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代理人:罗媛,女,广东鹏鼎(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被申请人公司经理。

事由

申请人就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申请仲裁。事件经过:

申诉人诉称其于2016年3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工程技术岗。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17000元,将随4月份工资一起发放。2022 年4月中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因休年休假问题发,被申请人应另支付申请人10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726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26 日期间工资合计35091元(3月工资18930元、4月工资161 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471元(19000元÷21.75天×10天×200%);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的年终奖17000 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3438元(18726元×6.5天×2)。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经本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同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保密协议》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同时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三、由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90000元(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户名:郑某某,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款项包括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全部申诉请求

三、本调解书于双方签字(盖章)并送达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四、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次劳动关系的任何事项再追究对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有签字(盖章)后不履行本调解书的,受权利侵害一方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孙章宾

二0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伯文

总结

2022年5月,朋友(工程师职位)被其公司以泄露公司秘密为由辞退,后我方反复讨论方案后还是决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6月份开庭当日,公司方当场提起反诉要求朋友赔偿公司损失高达200多万,说实话朋友看到如此高金额的赔偿,都有点不敢接对方递交的反诉状。虽然早有预见,但也能理解,这么高的金额当场换作谁都会有些紧张。

还好,我们的准备相较于公司方的律师而言要充分的多(从对方律师反诉状的多处笔误就能看出),我们也早就预见过公司会有这个动作,所以稍微调整心态后就恢复如初了。

最后,案件在我方放弃部分赔偿金的情形下,公司方还是妥协了,愿意调解方式一次性赔偿19万元给到朋友。

故,朋友送我团队内容为“捍卫真理、铭张正义”的锦旗一面表示由衷感谢。

在此,我也感谢朋友对我团队的认可以及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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