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司未及时解决购房贷款资质问题,我方拒绝支付剩余费用获支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思然

  案情简介:被告贷款目的为买房,因上家原因致使房屋没有过户,后银行发现该房屋尚有抵押未解除,故未发放款项。当事人为解决购房贷款资质问题,找到一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并支付定金,后因对方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当事人未及时获得房屋贷款造成损失,当事人不予支付剩余服务费用致对方起诉,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应诉,经我所律师庭审抗辩,最终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就办理借款手续及相关咨询服务等事宜签订的系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主张系争合同已口头解除,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系争合同约定在被告获得原告推荐的资金方出具的授信批复时委托事项完成,被告在金融机构出具借款合同时结清尾款,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被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并以此主张其已促成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合同,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用,而被告却否认已收到贷款合同,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收到了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亦确认银行至今未发放贷款款项,故原告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约定,本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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