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系小孩父亲,委托我们变更抚养权。当初接受委托时,虽知变更抚养权案的难度。但看到父亲和奶奶对孩子的怜惜、对曾经单纯相信女方言语的懊恼、以及从各方求证到的某些残忍的事实,心里默默就下定决心了,帮、帮到底。从接案的2019年五月到十月,律师陪同当事人经历了酸甜苦辣。一审法官草率根据小孩意愿判决驳回诉请。我们坚持到二审,经律师多方走访调查取证,二审法官的天平成功倾斜于我们,改判抚养权变更到当事人名下。这个案子让当事人最终争取到了孩子,为孩子摆脱痛苦生活打开了一扇门,也让我们收获了成功的喜悦。该案收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央视《今日说法》。
法院采纳意见: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需要对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考查。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状况。被告在尚未为小孩联系海外学校的情况下,便以全家出国生活为由,给小孩办理了休学手续,至小孩辍学,侵犯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次,关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系在本市领取低保的人员。作为孩子的父母有为未成年人承担生活、教育费用的义务,而被告却举家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为生。父母应为子女建立良好的榜样,用劳动来创造美好生活。第三,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安全的义务。学校要求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小孩却需要单程花费40分钟以上的时间独自坐车上下学,被告为此向学校出具承诺书,承诺针对路途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后果自负。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没有足够的认知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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