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会计分录,租赁准则是哪年修订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延峰

租赁准则会计分录,租赁准则是哪年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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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指南

12月13日,第一财经从财政部获悉,修订版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将于2019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施行。

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对于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同时,财政部表示,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需要,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此外,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财政部表示,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共分为8章68条,分别对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规定等方面做了规定。

具体来看,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首先,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其次,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第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租赁准则最新的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18年12月7日

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

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新租赁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完善租赁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原租赁准则”),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趋复杂,承租人会计处理相关问题逐步显现。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我们借鉴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形成了新租赁准则。

问:租赁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在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组,跟进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进程和变化,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国际租赁准则发布后,我们即启动了我国租赁准则修订项目,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需要和预计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翻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二是在充分听取国内部分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就修订初稿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

三是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通过与准则咨询专家、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深入探讨、与有关监管部门座谈沟通、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分析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发布。

问: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问:修订租赁准则的意义?

答:此次对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满足报表使用者需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提升了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后续计量的改进和完善,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都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了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二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防范化解风险。新租赁准则下,原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支付义务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可以更为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债务情况。

三是有利于联动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新租赁准则下,做好租赁的识别、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需要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特征,结合原表外债务的显性化,将促使企业重新梳理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发展质量。

问:新租赁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需要,允许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提前实施,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此外,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

问: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租赁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要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要加强监管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租赁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租赁准则2025年

财务新人潇潇入职新公司2个月了,这一天她拨通了12366咨询服务热线。

申税小微,你好。我们公司计划在近期租入一台大型设备,我想问问不同的租赁模式有什么区别吗?比如说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请问您公司目前执行的是什么租赁准则呢?

我们公司2021年下半年刚刚开业,目前还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准备执行新租赁企业会计准则。

首先,在新租赁准则下,如果符合租赁的定义,对承租人而言,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计处理方面不再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接下来我再跟您简要介绍下账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

(1)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营业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

贷:租赁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3)支付每期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

贷:银行存款

好的,我记下了。那会计和税法计量上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税法上未引入使用权资产概念,因此仍要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每期租赁费支出,而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好的,现在我明白了。谢谢申税小微~

租赁准则适用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6号租赁准则,即IFRS16。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发布了财会【2018】35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以下称“新租赁准则”)。文中规定了新租赁准则的施行时点:“对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此次租赁准则的修订意味着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国众多境外上市的企业将率先迎来承租资产“上表”的时代。

变化

长期以来,租赁中的经营租赁以其“表外融资”的优势,被很多上市公司选用。究其根源是原国际会计准则IAS17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类似于服务合同,将经营租赁产生的租金计入成本费用,租赁负债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上市公司年报只需对表外经营租赁进行披露,租赁负债的透明度令人担忧。投资者无法从财报中分析出公司整体的租赁状况,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使用现金或通过贷款购买资产的公司和通过经营租赁获得资产使用权的企业,财务报表之间缺少可比性。为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对租赁资产和负债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增加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6年1月13日发布了第16号租赁准则,即IFRS16。2018年,财政部本着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的原则,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租赁准则(2006年)(以下简称“旧租赁准则”)进行了修改。

在会计模型方面。旧租赁准则使用双重会计模型,强调了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而言,将融资租赁资产视为企业融资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自有资产模式进行管理。对于经营租赁资产,只是将承担的租金计入企业的经营费用。新租赁准则使用单一会计模型,更加关注企业对资产使用权的控制,除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者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其他租赁,承租人都应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对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纳入资产负债表。

在后续计量方面。按照租赁期与租赁使用权资产的使用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的折旧年限,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递减租赁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并将折旧费用计入经营费用。使用固定的周期性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增量借款利率等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纳入利润表。旧准则下,租金的支付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新准则下,为了体现其融资资产的性质,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列报在“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在披露方面,新准则下,承租人不仅需要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信息,还需要对租赁活动的定性定量信息进行披露。相比旧准则,信息量从之前的3条,增加到13条。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新租赁准则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和披露更加直观的了解企业租赁情况。

影响

随着新租赁准则的落地,对于出租方而言,会计处理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仅对披露做了更高的要求。但租赁负债“上表”,将影响承租人的租赁选择,从而影响出租人的业务类型和战略选择。对于租赁资产比重大的行业,比如航空、交通运输、零售、电信、能源及设施等行业影响尤其重大。

1.对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影响

按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大部分经营租赁业务的“上表”,将对很多财务分析指标产生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上,新增的使用权资产,将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如总资产周转率降低;新增的租赁负债,作为融资性负债,将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企业的财务杠杠;而后续折旧费用和利息的计量,又会使所有者权益在期末递减。

在利润表中,折旧费用纳入管理费用,而利息费用纳入财务费用。相比旧准则下,息税前利润增加,导致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的变化,如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率、净利润。

在现金流量表中,有部分租金支付列报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中,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增加。在整个资产租赁期,利息费用前高后低,导致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逐步增加,而融资性活动现金流量减少。

2.对报表使用者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的变化,对内外部报表使用者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企业管理层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之一。通过分析财务报表的相关指标来对公司运营做出决策。新租赁准则施行后,在购置固定资产上的决策上,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租”似乎已经不再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还有部分低价值租赁和少于12个月的租赁可以有豁免权,管理层也会在综合公司内外部的情况后,合理选择租赁期,以规避租赁资产“上表”。同时,管理层也会考虑新租赁准则对预算和业绩考评指标的影响,适时调整企业的中长期预算和业绩考评标准。

由于财务杠杆的提高,可能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供应商可能会考虑租赁负债对偿债指标的影响。鉴于有些硬性指标的限制,资方会考虑与企业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资本监管部门也会加大监管力度,如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此来减少行业债务风险。

应对

1.财务核算方面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是会计人员的首要工作,也是新准则施行的关键。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可以在新准则施行前,对租赁有关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特别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充分理解新准则条款,对准则的相关定义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做好新老准则衔接的准备工作。财政部应考虑就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出台相关的《应用指南》,指导财务和审计人员,更深入的理解准则条款,并对施行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实时解答。

2.流程预算和考核方面

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披露要求更加完善,企业内部应相互沟通,对租赁流程进行控制。预算和业绩考核指标也应考虑及时更新。

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为了应对新租赁准则所带来的影响,应确定一个主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部),负责解答与准则相关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其他各部门明确各自在租赁事项中所扮演的角色,全力支持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比如,业务决策部门负责在了解准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租赁方案;法律部门审核公司的租赁合同;行政部门对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和汇总登记;投资部门对利息曲线进行分析,根据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利息率对租赁负债利息进行核算;IT部门借助于内外部的支持,全面了解新准则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流程,开发和维护租赁信息系统;财务部基于新准则开立新的科目,制定建立比较分析报告等等。

新准则下,前期租赁费用大,后期小,从而使得相同情况下,利润前低后高。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应该考虑在租赁期内,合理做好相关预算,并综合考虑其对全面预算产生的影响。

权益净利率是业绩考核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新租赁准下,总资产周转率、产权比率、权益净利率都随之发生变化。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应综合考虑在租赁期内,由于租赁负债“上表”,对企业的各项指标产生的影响以及业绩考评指标的修正。

3.税务方面

新租赁准则,承租人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是剔除价外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租赁资产的折旧额是直线法确认,利息费用的确认前高后低,使得各期利润表中确认的费用与实际租金支付的不同。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未发生变化,于出租方而言,其仍按照经营租赁模式开具发票,导致了每个会计期间确认的费用和发票金额不一致,产生了会计和税法上的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也是新租赁准则施行后需要考量的问题。同时,利息费用前高后低,会使企业在租赁初期的利润减少,对于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的企业,施行新租赁准则后,可以起到延期缴税的效果。但是对于有些初创企业或亏损企业,本身财务风险较高,施行新租赁准则,可能会使企业的短期利润下降,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4.信息系统方面

海量合同的管理,以及从海量的合同条款中检索出新租赁准则所需关键性字段进行会计计量、选取合理的折现率、分析和计量新准则施行后,列报和关键性财务指标的影响、全面系统地获取财务报表披露所需的信息等类似常规的工作,对于租赁业务众多的集团企业而言,意味着大量而重复的工作和大额的人工成本支出。

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已经开始进入各行各业。为了应对新租赁准则的落地,很多企业都研发了相关的软件来自动处理与租赁相关的业务。比如,德勤开发了一体化租赁会计平台;光大银行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开发租赁处理平台。很多世界500强企业,在SAP系统下开发了租赁信息系统模块。通过上传租赁合同信息文档,对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进行设定,通过财务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有了这些信息系统的支持,大大减少了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保障了新租赁准则的施行。

同时,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准确运行和租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企业需要对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更需要引入IT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系统定期进行监测维护。

本文作者供职于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来源:《新理财》公司理财第3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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