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官网登录,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官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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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建外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提供职工家庭的户籍及社保材料调整为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前一年内的以下材料之一:
(1)在该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2)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3)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已转入我省的可无需提供。

二、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原“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调整为“近半年偿还贷款明细单”。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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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廖宝玉

主编:陈 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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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5月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二、2025年5月8日(含)后发放(含已受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按照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按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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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1月19日消息(记者陈昌波)18日晚,“椰城市民云”APP实现公积金全省实时查询功能。这是继驾驶证、行驶证、社保之后,第四个可全省实时查询的“椰城市民云”共享大数据。

据悉,“椰城市民云”平台,汇聚全市各部门服务和数据,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互联网+”公共服务。自上线以来,已整合35个单位,107项服务。“椰城市民云”在不断对接各个部门为用户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也在不断收集用户反馈,分析用户需求,完善系统和服务。

公积金查询是“椰城市民云”目前最受欢迎的十大服务项目之一,自上线以来备受青睐和关注,但一期上线未实现数据实时查询,收到很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及时给予反馈,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帮助下,“椰城市民云”成功接入公积金实时数据,并实现了全省实时查询。

据介绍,此次对接中,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全力支持“椰城市民云”技术团队的优化流程、改进数据接口等工作,使得用户反馈的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快速高效地实现了全省公积金实时查询功能,包含公积金账户查询、公积金明细查询、提取明细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明细查询、还款计划查询等六项服务。通过省市两级共享平台,市民可以实时查看个人的公积金缴交及提取明细,还可以查询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计划及还款情况。

“椰城市民云”APP自上线以来,已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椰城市民云”1.2版本即将于本月底发布,届时,将新增6家上线单位,18项公共服务项目。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站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据悉,此举旨在对曾经或者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适用贷款最高额度、办理要求,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控制标准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办理条件上,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线。自今年8月20日(含)之后发放原商业贷款资金的,可申请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时,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或商转公贷款时,需分别提供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作为在省外缴存的夫妻双方适用异地贷款最高额度的判断依据。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上,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合并计算职工在海南省外和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判断是否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不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并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判断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或异地贷款标准的依据。

此外,增加了建(修)房屋可贷额度控制标准,在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时,除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外,同时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控制。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需注意,此前规定与本次补充内容不一致的,均按这次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解读

01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答:2020年8月2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贷函〔2020〕6号)正式落地实施。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曾经或者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适用贷款最高额度、办理要求,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控制标准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统一操作规范,方便缴存职工办事。

02

通知的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有哪些?

答:补充通知涉及三大类群体:

(一)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一是购置海南省住房并计划申请商转公贷款的,2020年8月20日(含)之后发放原商业贷款资金的方可申请,除此外的其余情形不予办理;二是购置海南省住房并计划申请异地贷款或商转公贷款的,夫妻双方需分别提供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当前在海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但连续足额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合并计算其在省内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但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例如,张三2020年1月至4月在海南省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年5月在海南省内任一市县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5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张三在海南省外连续足额缴存4个月、在海南省内接续足额缴存2个月,可以合并计算省内外的连续缴存期为6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但因为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足6个月,所以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

(三)当前在海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计算实际贷款额度,且不超过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精神,未开办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业务。

03

如何理解通知第二项第(一)款中“职工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不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

答: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只有在海南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可享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其余条件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适用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即异地贷款最高额度)。区分条件如下:

序号

区分类型借款人的缴存

条件

共同借款人(主要指借款人配偶)

的缴存条件

适用的贷款

最高额度

1借款人当前在海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海南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夫妻双方在省内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2在海南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内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3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曾在海南省外缴存或者始终在海南省内缴存,但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
4借款人曾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在省内缴存的曾在海南省外缴存,但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夫妻双方在省外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5曾在海南省外缴存,但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6曾在海南省外缴存或者始终在海南省内缴存,但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
7借款人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海南省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夫妻双方在省外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8在海南省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
9曾在海南省外缴存或者始终在海南省内缴存,但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

04

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第二项第(一)款“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的区别?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当前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海南省住房并申请异地贷款的,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范的缴存使用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曾经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查不符或无法查证个人缴存情况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缴存证明。缴存证明格式不作统一要求,由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依据需核查的要素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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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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