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你们不要对刑事合规产生误会,刑事合规检察建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钰美
现在刑事合规进行得如火如荼,很多刑事律师对此是喜闻乐见的,因为有些涉案企业如果就因为刑案走下坡了乃至于最后“灭亡”了,真的非常可惜,刑事合规可以让部分确实是因为一时不慎或者风险防控体系不完善的企业获得“第二次生命”,确实是一件有功德的事情。

但我在高兴的同时,也会有点担忧。因为以前是很多人“好读书不求甚解”,现在有很多人“好看新闻不求甚解”。他们可能一听到“刑事合规不起诉”,就会觉得但凡是企业,基本都能做这个事情,所以企业更没必要进行日常的刑事风险防控了,真的出了事,再进行刑事合规也不迟。
但问题是,如何能确定这种“优惠”会给到某个具体企业呢?
所以我建议以后每个推行刑事合规制度的地区每年年终还是要给出企业合规报告,一是说明适用刑事合规出罪的企业的比率;二是说明这些企业当时为什么能够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二是某类企业或涉及某个罪名的企业整改是否合格,从哪些角度来评判;三是这些企业是如何整改的;四是这些企业整改后取得了哪些比较好的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好也公布一下涉案金额为此支付的成本,让很多企业直观地看看,涉嫌犯罪后再进行刑事合规,代价有多大。
甚至于,为了反“逆向工程”,检察机关内部应当限制不同类企业的刑事合规“优惠”比例。譬如某类企业就是经常出问题,某检察机关从2020年到2021年,一共给予该地区该类涉案企业中10个企业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机会,到了2022年,可能会发现这类企业的犯罪率不降反升,原因是同类的其他企业都摸透了这类企业刑事合规的方式,用“类案检索”的方式去进行类比,要求或认为自己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自己刑事合规的机会。如果检察机关对此予以否定或拒绝,它们可能就会说:“我公司情况和某某公司的情况一样,为什么不能刑事合规?”
所以,最好在每年年中的时候限定每种企业能通过刑事合规整改来换取“优惠”的比例,这样企业就不敢掉以轻心,因为谁也没办法保证,自己出事的时候“名额”是否已经用完了。为什么不是年初?年初是起不到作用的。因为如果是年初,那么很多人可能就会觉得,不如年初自己主动“暴雷”拿了“优惠”的名额再说。
当然,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涉案,不应当告知其本年度已经有多少企业已经进行过合规整改了,只有在其真正涉案后提出合规要求时才告知其是否可以通过整改换取“优惠”,理由是什么,如果是名额已经用完了,要求企业负责人及律师签署承诺书,对此保密。不然有些企业就会“肆无忌惮”,有些企业就会“破罐破摔”,不利于社会和谐。
有时从事法律的人根本想不到做生意的人有多会打算。但无论多会打算,遵纪守法都是必要的。鼓励刑事合规是必要的,但不可能以鼓励长期的“事后合规”为主,因为刑事合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更有效更广泛的“事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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