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某(男,35岁)与当事人陈某某(女,33岁)系芜湖市三山区人,婚内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12月31日两人因感情不和,通过繁昌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后,女方陈某某外出务工,户口一直未迁出张某某家。2017年,当地政府对张某某家进行征地拆迁,与张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安置补偿人口为7人(含陈某某)。8月23日,陈某某得知该事,了解到张某某想私吞自己的补偿款,一气之下找到张某某理论。
争论中,陈某某提出:一是张某某私自安置自己的人口,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退还安置补偿款;二是自己多次回来看望子女均被张家人阻挠,男方必须保障自己的探望权,让自己能够在节假日跟子女一起出去吃饭、游玩。张某某则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没有错,并认定陈某某在离婚后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子女不愿意见她。为此,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争吵,甚至产生轻微肢体冲突。
原本只是讨要安置补偿款,现在双方当事人关于子女的探望权产生纠纷。在村干部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签订含陈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是否应该返还陈某某的补偿款?抚养子女方张某某是否有责任保障陈某某的子女探望权?
【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分析本案涉及征地拆迁及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且当事人之间冲突激烈,于是选派了熟悉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此案。
在核实纠纷情况后,调解员主动邀请村里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就安置补偿政策向陈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解释说明:安置补偿按照房屋面积和人口数量进行计算,协议以户为单位签订,由于张家未说明离婚等情况,协议已经签订生效,陈某某现提出返还自己的安置补偿款,根据政策应当被支持,产生的内部争议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但是张某某表示,离婚后陈某某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女方的安置补偿款应作为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不予返还。双方分歧较大,第一轮调解未成。
在分析双方诉求后,调解员确定陈某某的安置补偿款额及归属问题是化解矛盾的焦点。调解员邀请拆迁办的会计人员,计算出陈某某一个人口的安置补偿款金额约为18.6万元。结合拆迁政策和双方实际情况,调解员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张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没有征求陈某某同意,确实侵犯了女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该协议在未得到陈某某的同意之前应属效力待定合同。现陈某某表示同意该协议的签订,但要求返还自己的补偿款。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张某某占有陈某某安置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随后,针对当事双方子女抚养及女方探望等问题,调解员详细解读阐明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阐明利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张某某在领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时,一次性支付陈某某补偿款186000元整。
二是陈某某的补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由张某某设置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由陈某某保管。该笔款项由双方共同支取用于两个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支出。
三是张某某应积极配合并保障陈某某的子女探望权,同意陈某某在节假日期间带子女外出,但女方必须告知张某某外出的时间及地点。
调解员后期对案件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双方均履行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围绕农村土地征收拆迁产生的矛盾纠纷一直层出不穷,而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安置补偿款归属及探望子女的双重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本案成功化解离不开调解员对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一是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政策角度出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化繁杂的补偿款及抚养探望纠纷为简单明确的法律关系;二是准确定位问题突破口,在复杂的案情中抓住主要矛盾,找到问题关键症结所在,及时化解双方拆迁补偿款纠纷,从而为下一步调解子女探望纠纷打下基础。三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双方利益共同点出发,围绕如何为其子女营造有利于身心健康、生活学习的良好家庭环境,促使双方商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抚养探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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