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李某某(男,26岁)与邻村赵某某(女,27岁)经媒人介绍认识定亲。2016年1月,在李某某与赵某某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父母按照农村习俗送彩礼、摆酒席,为两个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在之后的几个月,李某某与赵某某分居两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与交流,且两人的结合基本由双方父母包办,原本脆弱的感情基础完全不堪一击。在仅有的几次见面中,两人总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不欢而散,加上双方父母掺和其中,两人的感情岌岌可危。
李某某眼看婚姻无法挽救,为挽回经济损失,提出“离婚”并要退回婚礼前后花去的钱财物等共计14万余元。赵某某则认为自己已嫁到男方家,退还彩礼钱是无稽之谈。两家因财礼退还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到歙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是否需要返还李某某因缔结婚约给予的彩礼等钱财物?如需返还,应当返还多少?
【调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邀请镇妇联干部共同研讨分析,找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所在,制订了调解方案。调解员先从感情和好的目标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和。在清楚了解双方的心意,确定李某某与赵某某已无和好意愿后,开始着手进行财产纠纷调解。
李某某表示结婚后双方分居两地且无夫妻之实,不仅要返还结婚置办的物品,还要承担恋爱期间花费1.1万元、彩礼款2万元、长辈给的礼金1.7万元。而赵某某则表示除了结婚买的物品返还原物外,只愿意退还2万元彩礼款。
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4万元财物,调解员将其列成详细清单,包括“三金”、彩礼、手机、家具、钻戒、酒席、婚车租用等。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调解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按照农村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应当予以归还。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男方购置的家具、三金、钻戒、手机等,价值较大且属于与缔结婚约紧密联系,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损耗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返还。3、对于男女双方的婚纱照、酒席开支等消耗品以及互赠的礼物、衣物、食品等,属于恋爱期间消费,调解员建议双方不进行过细处理。
经过细致的分析,特别是通过调解员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类似案例,以案说法、明辨是非,赵某某最终同意返还部分款物。同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调解员考虑到农村办酒席“结婚”要比结婚登记影响力大,在社会声誉上,女方“离婚”后所受影响一般要大于男方。为更好照顾女方利益,调解员反复做李某某工作,李某某同意不再要求赵某某返还长辈所给的礼金。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不再产生纠葛。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赵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前返还李某某彩礼款2万元;二是赵某某返还李某某“三金”及钻戒一个;三是李某某购买的在赵某某家的家具、电视、床等家居用品及苹果6s手机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按上述实物折价后一次性补偿李某某1.5万元;四是李某某在收到上述实物及3.5万元款项的同时,返还赵某某被条五床、宝宝鞋两双。协议达成一周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均按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调解员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婚姻法规定,从法律角度剖析定位当事双方关系及财产纠纷性质,向双方阐明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为调解工作明确了方向和前提。在实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当地习俗文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处理区分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引导双方正确对待,有效缩小了双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
同时,考虑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传统在农村影响根深蒂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调解员坚持教育和调解并重,对双方争议焦点逐条进行法理解释和教育,既化解了纠纷,又开展了一次以案说法的普法活动,有利于引导村民懂法守法,摒弃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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