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陈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自贡大案要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小
【案情简介】

自贡市沿滩区陈某某与余某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下一儿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女儿(余某甲,3个月)由女方抚养,儿子余某乙由男方抚养,并就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及对女方陈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进行协商,但因夫妻双方离婚较为仓促,双方未经详细思考,离婚后对原有离婚协议均不满意。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6月27日,双方来到沿滩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等问题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选派了擅长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段某某主持调解。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案情,制定周密调解方案,并分三个步骤层层推进:

第一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确定调解方向。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问题,陈某某要求余某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哺乳期间女儿的生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而余某某表示无力一次性支付。

二是陈某某要求为余某甲更改姓氏,改随母姓陈。理由是双方婚姻期间共生育一儿一女,余某乙已经随父姓,离婚后,余某甲由陈某某自己抚养应随母姓,但余某某坚持余某甲不能更改姓氏。

三是陈某某要求余某某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女儿成长的各阶段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理由是余某某有抚养女儿的义务,而余某某觉得自己已经没有义务支付过多的抚养费。

四是余某某要求女方为其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双方离婚后,双方父母发生多次争吵,导致余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关系破裂严重,陈某某拒绝余某某探视余某甲,陈某某也觉得余某某无权探视余某甲。

第二步:召开调解分析会,奠定调解基础。调解员讨论分析后认为:

第一,陈某某主张余某甲抚养费可以得到支持。余某甲属于双方共同子女,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陈某某离婚后,无经济来源,且余某甲处于哺乳期,未成年前享有教育的权利,余某某应当支付余某甲成年之前的抚养费。

第二,陈某某主张更改余某甲姓氏的要求应由双方协商。《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本案中陈某某与余某某都有权利要求子女以自己姓氏命名,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余某某主张探视余某甲的权利可以得到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余某某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同时,根据走访了解,余某某不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第三步:耐心调解,促使意见一致。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双方及双方父母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了多次调解。7月6日,调委会围绕余某某应负担的陈某某哺乳期间女儿的生活费及婴幼儿必需品的费用的范围及数额进行了调解。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陈某某主张的合法性,并提出陈某某处于哺乳期无劳动能力同时陈某某父母对负担其母女生活费用严重不满等情况,希望余某某能够做出适当让步。余某某与陈某某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结束。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改变调解思路将陈某某提出的“一篮子”要求改为逐项协商,最终双方对余某甲的生活费及婴幼儿必需品的具体范围及数额达成共识。

7月14日,调委会主要围绕陈某某主张更改姓氏与余某某主张探视权两个问题来开展调解工作。由于第一次调解奠定了基础,综合陈某某父母的态度、余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家庭提供足够物质条件的愧疚心理以及本地社会风俗等情况,调委会对余某某进行了劝说,余某某同意配合更改余某甲姓氏。调解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明确了余某某享有探视权。但因陈某某父母对余某某及其父母的长期不满,同时离婚后双方父母发生了多次争吵,激化了矛盾,陈某某父母依然拒绝余某某探视余某甲,第二次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对陈某某父母进行单独谈话,以余某某主张的合法性及离婚后各自家庭的幸福入手,通过耐心沟通后,打开了陈某某父母的心结。最终,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在保证双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前提下,余某某与陈某某在探望双方各自抚养的子女时,应提前与对方联系约定探望时间与探望地点。

2.余某某承担其女余某甲在哺乳期两年内的每月900克装奶粉2罐,消耗纸尿裤70片装的2袋。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3.余某某同意陈某某更改共同子女余某甲的姓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余某某根据自己所处经济状况为女儿余某甲提供接受教育期间的部分学费及生活费。

2017年7月26日,经调解员分别前往余某某、陈某某家中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已开始履行调解协议,余某某已探望余某甲一次,并提前支付了8月份购买奶粉、纸尿裤等费用,余某甲的姓氏也处于更改程序中。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及与当事人的会谈,全面了解了双方的矛盾和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及时科学的调整调解思路将双方争执焦点从是非问题变换为数量问题,有效引导了双方理性思考解决问题。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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