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翼城大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欣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4日,翼城县某乡某村村民李某因病去世,子女为其办理完丧事后因巨额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家庭大战”。2017年7月,因矛盾激化,妹妹李某甲同丈夫、子女一道在田间阻止哥哥李某乙及家人进行农田作业,双方手持农具对峙,一场因遗产争夺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一触即发。

接到人民调解信息员上报的信息后,当地司法所立即联合派出所出警进行阻止。在问清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来龙去脉后,司法所所长当场安抚兄妹二人,建议双方将矛盾提交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双方在劝导之下接受了司法所的建议。

2017年7月27日,村调委会受理了兄妹俩的遗产纠纷调解。经过调委会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父亲李某留有的45.28万元存款、5.06万元债权、123亩耕地的使用权如何分配。

【调解过程】

调解中,哥哥李某乙表示,依照农村的惯例,嫁出去的女儿就是“亲戚”,没有了“家人”的身份,自然没有继承权。况且妹妹长期在外地生活,对父亲没有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妹妹李某甲听闻情绪异常激动,表示李某乙纯属无理取闹,如果再坚持这样的说法就终止调解,双方法庭上见!为了稳定双方的情绪,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头做起了双方的工作。

调解员首先向李某乙讲解了《继承法》第九条有关“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有关规定。告知其农村过去的那种陋俗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的法治社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虽然嫁出去,但仍然享有继承权。其次,针对李某乙觉得妹妹长期在外地生活,对其父亲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向他说明,《继承法》第十条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调解员告诉李某乙如果他说的情况属实,妹妹还是可以酌情分得遗产。而且即使上了法庭,李某乙的做法也不会得到认可,到时候恐怕会既输官司,又输亲情。

在与妹妹李某甲的沟通中,调解员向其说明矛盾发展下去的严重后果,双方“对簿公堂”,兄妹反目,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老死不相往来的结局。李某甲表示其实并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是咽不下这口气,觉得哥哥的做法实在没有道理。

在了解到双方都还顾念兄妹情谊后,调解员迅速打出了亲情牌,劝说兄妹二人积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同商量解决遗产纠纷,这样不仅可以继续维护兄妹的亲情,也让九泉之下的老父亲得以瞑目,也不枉做儿女的一片孝心。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妹妹李某甲分得父亲遗产22万元,其余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归哥哥李某乙继承。

次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调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至此,争执数月的遗产继承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其中法是底线,理是依据,情是依托。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用适当的方法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本案例中,调解员依法调解,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让当事人了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遇到遗产继承时不能以封建思想,农村旧俗为根据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权,要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又让村民们看到了人民调解的力量,有事发生时冷静处理,避免冲突,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在不伤和气前提下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此案件的成功调解被广大村民所熟知,成为农村解决同类纠纷的一个生动法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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