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策租赁公住房、廉租房、经适房的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租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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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一章的规定。依据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原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与保障性,通常由政府投资或者给予补贴,承租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例如,廉租住房只出租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承租人。因此,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订立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租赁合同”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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