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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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的通俗理解
以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扩张,不必承担被收购方债务,实现优质资产的快速利用,是企业扩张式经营的常见重组方式。从税务角度分析,资产收购的交易方式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方案设计。不论采用哪种方案,计税基础的确定都是关键。
案例
2020年,A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提升品牌竞争力,计划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B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2020年5月,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亿元,经评估后的总价值为1.8亿元。
方案设计阶段,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是,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收购,另一种方案是以A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为对价进行收购。A公司与B公司一致同意,如果并购过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各项条件,双方统一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政策分析:
不同处理适用条件不同
资产收购,指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实质经营性资产,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投资资产等。
交易方式不同,涉及的支付方式不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点也有差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股权支付,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控股企业,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非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转让方需要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可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85%以上是股权支付,且满足其他条件,那么,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转让方不需确认股份支付部分的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不过,资产收购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同时符合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5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此外,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方案一:
以增资扩股方式收购
A公司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B公司全部资产。2020年5月,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经评估后的总价值为1.8亿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1.5亿元。A公司增发1.8亿元股权收购B公司资产后,B公司持有A公司40%股权。
◎税务处理◎
本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100%的资产,不低于B公司全部资产的50%,且A公司支付的对价全部为本公司股权,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为100%。如果此次重组交易同时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双方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时,B公司转让资产计税基础1.5亿元与公允价值1.8亿元之间的差额3000万元,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取得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换句话说,B公司取得A公司40%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即B公司实质性经营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1.5亿元确定。受让方取得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5亿元。
◎要点解析◎
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对转让方B公司来说,是可以接受的:被转让资产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不确认该环节实质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取得A公司40%股权的会计初始计量金额与税法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在未来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应作相应纳税调整。不过,对收购方A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A公司实际支付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8亿元,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8亿元;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亿元。即便B公司今后转让股权,实现增值并纳税后,A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随之调整,仍要按1.5亿元计提相关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购方A公司的税收成本。
方案二:
以子公司股权为支付对价收购
A公司以其持有的,公允价值为1.8亿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的C公司100%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从B公司处购入其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A公司持有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B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
◎税务处理◎
本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100%的资产,不低于B公司全部资产的50%,且A公司支付的对价,全部为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为100%。如果此次重组交易同时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双方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此时,转让方B公司转让实质性经营资产,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即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的计税基础1.5亿元确定。
对于受让方A公司来说,以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为对价,取得转让方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于A公司取得B公司全部实质性经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认,实务中则有不同观点。目前业界比较常见的一个观点是,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1.5亿元。笔者认为,应以C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即1000万元确定。建议企业在设计方案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要点解析◎
笔者认为,当收购方以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为对价进行支付时,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应该以B公司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1.5亿元确定。这是因为,A公司以持有的C公司股权进行交换资产后,计税基础如果由1000万元调整为1.5亿元,不仅不符合资产计税基础按历史成本确定的原则,而且会产生征管漏洞。
本案例中,假设A公司转让持有的C公司股权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那么A公司应按照股权公允价值1.8亿元与成本1000万元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收购方A公司按照1.5亿元确认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其原持有C公司股权的股东权益和计税基础将不再连续,在后续资产处置环节,A公司应以1.5亿元为基础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将从1000万元增加到1.5亿元,势必将形成少缴税款的漏洞。反之,如果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高于1.5亿元,以1.5亿元为基础确认取得被收购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将给A公司带来多缴税款的压力。
观点:
以各自的计税基础为准
从业务实质上看,当收购方以本企业股权支付时,只有被收购资产一个计税基础;以定向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资产收购时,无计税基础,可以指定一个计税基础;但如果收购企业以本企业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为对价,收购另一个企业的资产时,双方各有一个计税基础,这就不可随意取消其中一个计税基础。
据此,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在企业双方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但税务上均不确认所得的情况下,双方应以各自的计税基础为准,延续计算新的计税基础——这也符合“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历史成本确定”的原则,以及“资产不视同销售情形下,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的原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
作者:陈萍生
来源: 中国税务报
计税基础计算公式
近年来,笔者在对企业房产税进行风险评估后,发现部分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的理解各不相同,甚至在相关业务部门也出现了一些争议。
案例分析
A企业于2016年9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县级经济开发区一块工业用地 ,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50000平方米,出让价格120元/平方米,总价600万元;由于A企业系政府部门招商引进,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直接减半缴纳的优惠政策。A企业当月实际支付款项300万元(按60元/平方米结算),并取得了国土部门的收款凭证,同时支付契税18万元(税率3%)。10月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为48107.82平方米,该地块为县城级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8107.82平方米) 318
贷:银行存款 318
同年12月厂房完工,总造价2100万元,宗地容积率0.65。
借:固定资产——厂房 2100
贷:在建工程——厂房建筑 2100
政策依据
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对无形资产解析为: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计缴房产税争议
针对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征纳双方颇有争议,各方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A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含契税),也就是合同总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6000000×(1+3%)+21000000]×70%×1.2%=228312(元)。
第二种观点,A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取得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含契税)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48107.82×120 ×(1+3%)+21000000]×70%×1.2%=226347.46(元)。
第三种观点,应按 A企业实际支付的含契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款(账载无形资产价值)为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3180000+21000000)×70%×1.2%=203112(元)。
上述三种计算方法,结论各不相同,前两种方法年应纳税额相差1964.54元,差别不大。但是第三种方法与前两种方法的年应纳税额分别却分别相差25200元和23235.46元。
争议思考
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其结论必然导致企业年税负不同。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计算方法比较合理合规:
1.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的表述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从字面及政策层面意思上来看,就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款,并不是合同约定价款或市场挂牌价等,这不仅合符纳税人对“实际支付”的认知,也合符税收政策中“实际支付”的原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财务会计上已根据“实际支出”做了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就是确认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作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
3.《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权属证书所登记的事项,加上财务账册中按“实际支付取得的法定凭证”记载的金额,是权利人体现该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完整的法定凭据,也是权利人作为纳税人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计税依据。
作者:刘银官 吴宁
计税基础大白话
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怎么算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指企业购入资产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金额,通俗的说就是站在税法角度未来税前可扣除的金额,税法很简单直白,不像会计又是减值,又是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账面价值时刻在变,所以会计上就存在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例如,企业某项存货的科目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其账面价值90万元;而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税前不得扣除,所以税法口径认可该存货的价值为100万元,这100万元即为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即买入价)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标准计提的累计折旧
A、固定资产一般是折旧方法、折旧年限、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B、无形资产一般是摊销方法、摊销年限、计提减值准备、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产生的差异。如果是无形资产研发加计扣除生产的差异,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递延的目的是现在多扣费用,未来可以少扣费用,但总的纳税金额不变。如果你单位少缴税却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那政策给与的这个福利未来你又给退回去了,根本就没有享受政策福利了。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这是负债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
负债的计税基础实质为税法口径认可的负债账面价值。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例如,企业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确认的预计负债1 000万元,站在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根本就没有这项负债(借方的费用没有发票企业估计的,不允许当前税前扣除,未来实际发生可扣),所以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也可以从负债计税基础的计算公式进行分析:
预计负债的计税=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1 000万元-未来税前可予抵扣的金额1 000万元 =0(万元)。
还有一个特殊的负债科目,合同负债(类似以前的预收账款科目)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的合同负债,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当期收钱就要交税(即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后期会计确认收入时就不用再交税的,前期缴纳的抵掉就可以了,则合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计算过程如下:
合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税前扣的金额=0
判断标准就是看会计的处理和税法处理的方式是否一样,税法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在确认其他应付款时借方的营业外支出当期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未来实际发生也不可以税前扣除,此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所得税章节这两个概念是基础,而且是特别迷茫的地方,必须认真静心的体会其中的内涵,关联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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