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天城镇XX村XX组,联系电话:15XXXX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1日,身份证号码42280119XXX,住湖北省恩施县龙凤镇龙凤村XXX组XX号,联系电话:135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某支付申请人陈某某货款64500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约6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某从2021年12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申请人陈某某迟延履行金。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64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5.39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张某某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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