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生育率逐年走低,越来越多年轻人不想生、不敢生,成为名副其实的“恐育族”。除了受迫于经济压力,“恐育族”害怕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奇葩”规定。这些规定大多针对女性劳动者。
1、事件导入:
近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我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去年结婚,今年28岁,就是因为没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这么被对待吗?那么五险中的生育保险要来有何意义?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于3月5日回复道,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经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网友表示该公司已与她协商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该网友,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该事件很快就上了当天的热搜新闻,网友纷纷就该女性劳动者的生育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2、相关案例链接:
基本案情:女员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
钟某于2012年12月17日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钟某于2019年5月8日顺产生育一孩,并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休产假。2019年8月20日,电气公司以钟某已连续旷工6天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查,钟某曾于2019年8月1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奖励假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某请求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钟某的请求。电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本案中,钟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80天奖励假,且已提前向电气公司申请奖励假休假,故电气公司以钟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连续旷工6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三期”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为此,判决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法律分析
为什么要求应聘者书面保证一旦怀孕主动辞职?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辞退、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以外,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这让许多单位望“孕”生畏,既不能辞退,又不想“白费钱”,因此要求应聘者承诺怀孕就辞职,这样公司自认为聪明的规避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该公司的“小伎俩”是逃不过法眼的,这样的“书面承诺”就算拿出来也得不到认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女性劳动者孕期当然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但必须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单位要求应聘者事先承诺怀孕就辞职,这种故意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劳动法男女平等就业的基本原则,还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
4、总结
现代社会已经将“男女平等”的原则深深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男女平等不是一味的追求所有标准男女一致,而是在应该保护的时候给予必要的保护。在职场中,女性可以做得和男性一样好甚至超过男性,但当面对生育问题时,女性便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害怕生育而得不到重用,害怕生育而失去自己热爱的工作,害怕生育让她们无法回归职场。职场女性的生育权利应该被尊重,应该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文/程曦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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