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仲裁,重在调解。所以,很多仲裁都会在仲裁委主持下,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调解书而结束。
按照规定,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
那么,
签收调解书后,如果发现问题,还能“不服”吗?能怎么办呢?
这里分三点加以说明。
第一:谁可以“不服”?
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不予执行。
注意:只有被申请人能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能在仅有一方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而且,这里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是“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而是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就成为这里的【被申请人】。
第二:什么情况下调解书可能被裁定不予执行?
按照规定,调解书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怎么办?
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就终止了法律效力。这时,当事人已经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只有一个途径继续寻求司法救济,就是向法院起诉!
注意: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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