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是什么意思,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有什么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安佳

提示付款是什么意思,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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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可以追索。理由如下:持票人仅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始终不应答,则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状态覆盖整个提示付款期,产生期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视为承兑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予付款,构成实质上的拒付,持票人依法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若承兑人收到付款提示后于票据到期日之前拒绝付款,则承兑人拒付的状态持续至提示付款期内,构成期内拒付,持票人亦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可见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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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到期前10天还是后

电票提示付款期当天提示付款,是正常提示付款吗?看完涨知识了,通常大家在收票后,会有几种选择:一是将票继续背书转让给下家;二是持有至到期要求承兑人付款;三是贴现。今天我们先来聊聊背书转让及提示付款,后面有机会再用一个专题来专门聊聊复杂的贴现问题。

背书转出后需对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票面上未记载“不得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正常收票后,是可以继续背书转让给下家的(转出方为背书人,转入方为被背书人),但是这不意味着转让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是可以向他之前的背书人追索,要求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的。

举个例子:A公司作为出票人,出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张票由A公司自己承兑。后来这张票由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最终票到了E公司的手中,E公司在该票到期后的10日内向A公司提示付款,但是遭到A公司拒付。此时,尽管B公司、C公司、D公司都仅仅只是汇票的背书人,但是E公司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选择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中的任意一人或者任意几人或者是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清偿。

当然了,如果作为背书人被追索并向持票人清偿后即可获得这张票的票据权利,这时背书人可以继续对在他之前的其他背书人及出票人、承兑人等进行再追索,但如果被再追索的对象的偿付能力有限,则有可能最终不能收回款项,而且在追索和自己行使再追索权的过程中,也难免耗费不小的人力物力。

提示付款操作

重要提示★★★:

ECDS系统中所有功能在操作时必须经过经办、复核两次操作,而且很多公司的网银UK有两个,一个经办,一个复核,还分别保管在不同的人手里,这导致在实践中,有持票人在操作提示付款时,由于没有复核导致提示付款请求操作没有完成而不自知,最终因为错过提示付款日期而损害票据权利。因此在每完成一种功能的操作后,操作人员需立即检查票据右上角的票据状态,保证操作已经成功完成。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进行提示付款有以下几个关键时间点:

第一种:到期日前提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

有时候虽然某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还没有到到期日,但是有些银行的网银系统中就已经显示可以进行提示付款操作了,这时大家往往想着早点提示就能早点拿到钱,于是就在到期日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但是在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毕竟承兑人一般不愿意提前付款,而且操作后必须随时关注票据状态,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①承兑人在到期日前付款。这个是大家最期望的结果,但可能性极低。

②承兑人在到期日前拒付。汇票没到到期日,承兑人是可以拒付的。在提前进行了提示付款操作后,在票据到期日前检查到票据状态是“提示付款已拒付”,则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应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再次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否则很可能会因为提示付款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票据权利损害。

③票据到期日后汇票仍然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由于是提前进行的提示付款,因此开户行系统往往不会在承兑人不进行操作时由系统代承兑人完成相应的操作,因此,这张票就一直会是“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此时,如果时间尚在到期日后的十日内,则可撤回第一次的提示付款申请,然后立即再发起新一轮的提示付款,但是操作前一定要咨询自己的网银开户行,保证所有操作顺畅,避免因系统原因,导致再次提示付款的时间晚于到期日后十日内;如果时间已经过了到期日后十日,或者已经和自己开户银行确认来不及再次进行撤回及新的提示付款操作,则就不要再随意对票据进行操作,应及时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我们下期聊)。

④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后拒付。这时,可直接在系统中提起追索,追索不成,则应及时起诉。

第二种:在到期日后十日内进行提示付款(强烈推荐★★★)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后10日内提示付款,因此这是最正常的一种操作。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旦到了汇票到期日,应尽快地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千万不要踩到最后的时间点,不然如果最后的时间点遇到节假日或者恰好ECDS系统或者银行本身的系统出现BUG,则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进行提示付款时,一般选择线上清算。正常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后,操作人员可检查到票据的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承兑人就可以进行相应的付款操作了,而且一般情况下,如果承兑人放着不处理,系统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3天)进行自动的签收及划款操作,如果承兑人的账户中没钱,则系统会自动拒付,则持票人可看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此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了。

需要注意的是,提示付款时,一般选择“线上清算”,如果你选择的是“线下清算”,有时候出票人会以线下清算麻烦为由,让你撤回提示付款申请,这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撤回,万一你的再次提示付款操作逾期,则会损害你的票据权利,如果拿不准,最好老老实实的按照线下清算程序走。

第三种:在到期日的十日后至到期日后的两年内提示付款

这种情况就只能进行逾期提示付款的操作(需作出说明)了,这时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如果被拒付,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如果承兑人实力不济,那这笔钱最终就拿不回来了。

第四种:在票据到期日后的两年后提示付款

这就不要想了。《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2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和诉讼时效不是一个概念。下期,我们聊关于追索的问题。

(来源:赵丽丽 元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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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申请

2025初级《经济法基础》每日1练197。

看一下这个不定向选择题的第三小问,讲的是提示付款时甲公司存款余额不足四个字:空投支票。对支票来说,付款银行只有委托付款的责任。如果钱不足,比如这个题目十二月十二号开的四五万块钱的支票,甲公司为了支付劳动报酬给张某,P银行是付款人,张某去要钱的时候结果被告知银行只有两万块钱付不了,怎么办?

这个支票就属于空投支票。什么叫空投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了付款时在付款人数所有的金额,先发到五万,超过了人家去要钱的时候在银行的钱,这就叫空投支票。记住了,罚五赔二。

所谓的罚五指的是谁?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来对你进行处罚,对先发空投支票的人处罚,按照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的罚款。如果只有两万块钱,五万还好,五万刚好是一千,如果只有两万不会赔,罚四百是罚,罚多少?罚一千,能听懂吗?

所以应该怎么样?应该是罚五,罚五应该罚五,我看懂了,五,五,二千五应该是二千五,二千五应该是罚多少?罚二千五。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赔偿,赔是赔百分之二就没有底线,赔百分之二是多少?就是赔一千就行了。

当然银行会不会付钱?不会付钱,银行会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付款的证明,说什么钱不够,所以没付钱,这个点,所以罚五赔二大家记得住。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罚,按照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得一千的罚款,这个题罚多少?五万块钱的,这个叫做百分之五,五万块钱百分之五应该是两千块钱,两千块钱,五万的百分之五,一万的百分之五是一万的百分之五,不要慌,我算一下,拿个计算器,不好意思冯老师,口水有问题,害怕出错。

one乘以什么?one乘以百分之二千五,五万七,百分之五零点零五,二千五没问题,是罚二千五,罚二千五不是罚一千,不是罚一千,应该罚二千五,罚二千五,如果只有一万块钱就罚多少?百分之五,一万的百分之五就是罚五百,要罚多少?罚一千,再说一遍,如果空投撕票是一万块钱,罚多少?罚的是一千,如果是五万块钱罚多少?罚的是不是一千的是两千五,罚高的,懂了吧?罚高的就行。

有没有听懂?没听懂私信冯老师就可以了,多学陪练一。对一答疑。

大家有问题随时私信冯老师,冯老师陪大家战斗到底,学习打卡,交作业给冯老师我会监督你的,我给你打电话的,好不好?同学,明天再见,拜拜,好期待。

提示付款可以提前几天

法院支持持票人具有完整追索权的观点: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的规定,在承兑人未签收且未驳回的情形下,持票人可撤销该提示付款申请而待汇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但其并未撤销该提示付款申请,由此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处于持续状态,即该提示付款申请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构成有效提示,其已履行提示付款义务。


法院不支持持票人具有完整追索权的观点:

只有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示付款,才可有效行使付款请求权并保全其完整的追索权(即可对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涉案票据作为定日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票面明确记载票据到期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付款日期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并且其后续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持票人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而不可向前手拒付追索。



“在付款期限前提示付款且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胜诉案例:


案例1: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01民再253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提示

案涉票据为定日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5日,常州金雅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的2018年3月19日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的规定,本案中在深圳沃特玛公司未签收且未驳回的情形下,常州金雅公司可撤销该提示付款申请而待汇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但其并未撤销该提示付款申请,由此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处于持续状态,即该提示付款申请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故,持票人常州金雅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构成有效提示,其已履行提示付款义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所有前手承担责任)


案例2:日照蓝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14民终1894号)

本院经审核认为,案涉汇票的到期日为2019年6月22日,正龙煤业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但直至2019年8月8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仍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由此可以看出,正龙煤业公司提示付款的申请已经到达承兑方,但在整个付款期限内未得到应答及兑付。由于该提示付款申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呈持续状态,承兑人于汇票到期后可看到该提示付款申请,故该提示付款行为仍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正龙煤业公司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蓝海物流公司关于正龙煤业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所有前手追索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承担本案连带付款责任。

案例3: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与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御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19)鲁0302民初2649号)

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该提示付款在电子银行系统为持续状态,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而且至今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逾期标志为“未逾期”,因此被告辩称原告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无权向前手追索的主张不成立;宝塔石化财务有限公司未明确出示拒绝付款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形式,而且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客观上无法付款的情形,结合本案的情形原告实际上已经被拒绝付款。


“在付款期限前提示付款且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败诉案例:


案例1:北京诚守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1)湘0111民初13529号)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9日,原告就上述汇票提示付款,于2021年8月26日被拒绝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

本案中,原告于涉案票据付款期前5日即2020年8月9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未对是否付款进行回应,付款人也未予以付款,原告应在该票据期满后的10日内再行提示付款,但原告未在该期间提示付款,直至提示付款期后的2020年8月26日显示申请提示付款已拒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对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亦载明“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但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责任。


案例2:上海芷墨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19)粤03民终21388号)

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益安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上述承兑汇票向沃特玛公司提示付款,涉案汇票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只有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示付款,才可有效行使付款请求权并保全其完整的追索权(即可对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涉案票据作为定日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票面明确记载票据到期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付款日期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承兑人没有期前签收持票人提示付款请求并支付款项的义务,如付款人期前付款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承兑人对期前提示在期前拒付,持票人不能进行拒付追索。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益安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上述承兑汇票向沃特玛公司提示付款,并且其后续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本案中益安公司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沃特玛公司拒付追索,而不可向作为背书人的芷墨公司等前手拒付追索。

案例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号:(2020)粤03民终7559号)

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3日,安徽中通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新沃运力公司未应答,安徽中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撤回该提示付款,并于2018年12月17日再次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拒付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安徽中通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且其后续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安徽中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再次提示付款被拒付。此等情形属于“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安徽中通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安徽中通公司就上述四张汇票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新沃运力公司拒付追索,而不可向作为背书人的中通客车公司、聊城中通公司等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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