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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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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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版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情况

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三、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费用由谁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五、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其条件和职责是什么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七、职业健康检查分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依据是?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九、如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十、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禁忌症和健康损害,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发挥重要作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责,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设置主检医师制度等条款,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并将其作为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的一项重点内容向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做好解读工作。

二、着力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制定设置规划,确保每县至少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同时,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立条件严格把关,并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信息。各地要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要针对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薄弱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培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按照《办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其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我委统一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附件2)相关表格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官网3月28日发布版此条应该为重复,删除即可)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号令

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权,同时提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因此,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部门规章,有必要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体责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订:

(一)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明确了备案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增加了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要求和按规定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要求;

(三)增加了质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明确了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法行为的相关罚则。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备案?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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