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合同期限规定,供役地被征收后,地役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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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区别举例子
成立条件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是什么意思
为节省出行时间,业主想在隔壁小区出入,如何实现?民法典明确规定,两小区业主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实现地役权开辟出入口,共用隔壁小区。
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所居住的甲小区,车辆进出口恰好在一条交通主干道上,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该路段十分拥堵,驾车进出至少需要20分钟。然而,隔壁乙小区的车辆进出口恰好避开了拥堵路段,交通顺畅。张先生表示,倘若凿通两个小区之间的围墙,通过乙小区进出口上下班,可节省大量的时间,不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实现?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本案中,甲小区如果要共用乙小区的内部道路,在乙小区进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乙小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再向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便可以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冯驯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地役权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法律小贴士>>>
有偿利用供役地却不及时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这是地役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冯驯律师表示,地役关系和相邻关系相比,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所以法律不得不对相邻权利人的所有权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地役关系则是因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是必须利用,所以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协调利益,不需要法律强制。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供役地和需役地
一案一说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案例一】 ●●
案情
我的房子,他人住,法与情何在?
普大爷在长春市有一套房子,子女为独居的父亲聘请了保姆小芳。为了让陪伴自己多年的保姆老有所居,普大爷想在房产证上增加小芳的名字。但子女担心小芳对父亲的房产另有所图,都不赞成。普大爷陷入了两难境地。那么,普大爷可否在不改变房屋权属的情况下,解决保姆生活居住的需求?
疑惑解答
根据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普大爷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以满足保姆生活居住的需要。
首先,普大爷需与保姆签订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此外还可以对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的方法等进行约定。其中,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约定为直至保姆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其次,普大爷需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保姆对房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至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法律评析
普大爷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普大爷选择在房产证上增加保姆的名字,其法律结果将是保姆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保姆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子女眼中已然构成了父母财产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不在少数。
为解决这一困境,我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充分保障房屋居住人占有、使用房屋的生活需求。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就是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
本案中,因为可以设立居住权,让普大爷的难题有了解决办法。普大爷通过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可以满足保姆的生活居住需求,实现了普大爷的心愿;另一方面,解决了子女们的财产忧患,让子女们能够理解、支持父亲的决定。实现了法与情的交融与统一。
【案例二】 ●●
案情
菜地种植与水塘养殖,如何互利共赢?
今年,富强村村民张三承包水塘20年进行水产养殖,李四在张三的鱼塘边承包了10亩菜地,期限是30年。为了方便浇灌菜地,李四想从水塘直接取水,便和张三商量每年给张三点钱算作水费,但张三怕耽误自己经营鱼塘不知道应不应该答应。
张三有自己的担心,如果答应李四取水,是否会耽误自己的水产养殖?如果真的耽误了,怎么做才能挽回损失?
疑惑解答
根据民法典关于地役权设立的相关规定,张三可以采取与李四签订地役权书面合同方式,在合同中将他担心的事情以及有关事项都约定清楚,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保证有充足的水源进行水产养殖,张三可以限制李四单次或单日取水量,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限制条件;
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李四违反义务的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能超过水塘的20年承包期限。
如果张三未与李四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而李四有明显的滥用地役权行为时,张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评析
地役权是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本案中,李四通过向张三支付一定费用,利用张三的鱼塘,来提高自己菜地的收益,因此李四为地役权人,张三为供役地权利人,鱼塘为供役地,菜地为需役地。
根据民法典第十五章的规定:(1)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就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地役权的行使目的、方法和限制等权利内容进行约定。(2)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4)地役权人如果出现了违反合同滥用地役权的情形,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因此,张三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与李四订立地役权合同,既满足李四的菜地用水需求,又不影响自己的水产养殖,实现双赢。
好啦
本期《一案一说》就到这里啦
跟着委员学习民法典
绝对让你不迷路
我们,下期见!
设计:赵庆庆
编辑:莫愁
供役地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
-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021年第138期
编辑:王适妍
初审:高远龙
终审:李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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