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股东资格,怎么解除公司的股东身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航俊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对股东失权做了新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补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上述修订草案刚刚结束征求意见阶段,还未正式发布,那么在现行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否要求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现行公司法对解除股东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才有可能解除股东资格,对于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影响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对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解除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经股东表决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在召开股东会对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时,被除名的股东没有表决权。在(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中,凯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最高法认为: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主要理由为:一是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二是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认为被除名的大股东仍然享有表决权的话,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会被虚置,失去其意义。故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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