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类合同中,时常遇到定作人在签订了承揽合同后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承揽人在要求继续履行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而此时,承揽人已经投入成本完成的半成品/设备,甚至是成品/设备如何处置以及价值的认定,就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对于权属而言,争议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的,未达成一致,如果是半成品/设备,那么考虑到仍旧掌握在承揽人处,为避免运输、仓储等二次费用,且作为承揽人显然有更多可能将半成品予以再利用,法院倾向于将半成品/设备交由承揽人处理。如果承揽人已经将成品全部完成,法院可能将成品判决归定作人所有。
对于残值的确定,审判机关对与残值确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1、协商一致。2、价格评估。3、法院酌定。要明确的是即使委托了鉴定机构对产品设备进行了价格评估,审判机关和当事人仍旧不能掉以轻心,应当注意其评估方法和依据,视情况采纳和提出异议。在部分案件中,由于标的物的损毁又或难以鉴定等原因,对于残值部分难以认定,但是价值却又客观存在,仅基于此即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不予认定无疑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裁判者不得不酌情认定残值,但酌情认定并非随意认定,一般都会基于相应的事实基础。产品设备的残值确定对于法院而言,可谓是一项难题,作为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尽量向审判者辅以价格佐证,如制造成本、预期利润、市场行情、行业数据、上下游价格,同时对于价格鉴定不轻信、多论证,而作为裁判者应注意鉴定和酌定的灵活运用,尽可能在裁判中最大程度保障公平正义,一次性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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