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借名买房最高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晨丽
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

实践中,多数“借名买房”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往往没有书面协议,而且房屋长期保持“借名登记”状态,有的甚至直到一方死亡后,才发生房屋权属等争议。因此,判断当事人之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既是案件争议焦点,又是裁判难点。

笔者认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相对严格的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进行认定:

1.必要要件:借名人出资购房

借名人作为实际购房人,承担购房款出资义务,是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基础。需注意,借名人出资购房款既可能从自有账户直接出资,也可能以出名人名义间接付款或偿还按揭贷款。案件审理中,须区分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款项类型与特点,查明资金流转情况及性质,确定最终出资主体。

2.核心要件:存在借名登记合意

借名人仅证明出资,并不足以认定资金往来的性质是借名购房的房款。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是借名买房区别于借贷、赠与等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例如,子女出资买房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者相反的情况,还有较高的可能性构成赠与或借贷关系,未必构成借名买房。此时亦很难通过出资或房屋占有使用情况推断双方之间的行为性质。

借名买房合意的核心要素,是双方存在实际购房人或者房屋权益实际归属的约定。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综合房款出资情况、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持有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口头约定。借名人应当就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同时,在查明借名人确实存在出资等事实的情况下,亦应当要求登记权利人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依然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此时应当由借名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北京市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外观要件:借名人实际管理控制房屋并享有权益

如果说房屋权益归属的约定是借名买房的内在实质,借名买房的外在表现就是借名人控制管理房屋,实际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二者相为表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查明购房款出资情况后,往往通过结合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居住或出租收益,以及房屋居住成本,如水、电、煤气、物业费,装修、维修费等是否由借名人承担等外观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系借名买房关系。

4.补强要件:购房原始材料由借名人持有

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系房屋实际权益人,出名人系受借名人委托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因此购房合同及相关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出名人一般应当转交借名人。上述原件由谁持有,亦可以作为补强要件印证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

5.主观要件:借名买房的动机合理性

判断借名动机的合理性,是辅助法官形成心证的重要途径。因此审理案件时法院应要求借名人就借名买房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对合理性进行判断。

需注意的是,首先,上述五要件互为印证,而非缺一不可,要综合运用。例如,在没有借名买房书面协议时,需要综合其他四个要件认定是否有口头约定。其次,借名买房的证明标准应当适当严格。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借名买房书面协议,仅能查明资金往来,但是资金往来性质不明的,应当优先认定双方为借贷等法律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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