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配可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丹怡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房款884787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1日,我与被告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离婚,当时所签离婚协议对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1号楼房未进行分割。2017年10月12日,我与被告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上述楼房及车辆平均分配。

2018年4月22日,被告将楼房出售,售价为248万元。2018年7月26日上午,我与被告约定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我先去的某小区,没找到被告,后在某大桥处碰到被告,被告打印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和收条,说回去让我看看是否同意,把这事情解决了。故我与被告一起到某小区楼房,我看协议内容是房子一人一半,车一人一半,便表示同意,并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上签了字。

签完协议书后被告要求我在其事先打印好的收条上签字,说签完字就去银行给我转账,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且被告用言语威胁我,我便在收条上也签了字,我跟被告说收到钱后给他收条,被告说谁拿着不一样,这就去银行转账,你还不相信我,之后被告便将收条拿走,我跟被告要,但没要过来。后我与被告便一起到地下车库,由被告开车带着我去某商场附近的工商银行转账。到达后被告说没带身份证,我和被告又回某小区楼房拿身份证,到小区后被告将车停放在楼下,被告问我是否一起上楼,我说不上了,就在下边等,被告便自己上了楼。我等了约20分钟后,被告也没下楼,我便上楼去找被告,被告没开门说没找到,隔了三、五分钟,才让我进门。

我进屋时被告边翻找边给孩子打电话,孩子说身份证在车的抽斗里,被告说他忘了。接着我与被告再次下楼去某商场附近的工商银行转账。到达后,没有停车位,被告将车停在路边,我下车后,被告便开车跑了,我便赶紧打车追被告,到密云某红绿灯处我拦下被告的车,因怕被告跑了故我上了被告的车,当时被告始终攥着档案袋子。房子已经卖了,我要合同没用,没有必要抢合同,我主要是为了要收条,因为我没有拿到钱,得把收条拿回来。在车上我没抢过来袋子,被告下车就跑,后我追到X小区把袋子抢了过来,但是没有收条。

当时被告报了警,说我抢劫他,到派出所后警官问什么事,被告跟警官说给了,警官问被告给的什么,被告说给的现金,一共88万,问被告拿什么给的,被告说塑料袋子装的现金,问被告什么样的塑料袋,被告说不知道,现在被告就咬定把钱给我了。不认可被告说的在家给了我现金,不认可被告说要去接孩子第二次顺道把我带到银行,这一过程中被告没给过我钱,我与被告第二次去工商银行是去办房款转账的。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军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离婚情况属实。当时摇到一个车牌,我二人为了办过户去办的假离婚。2016年11月21日我二人在密云区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原告抚养,我不用付抚养费,婚内无共同财产。因为是假离婚,所以我们还一起生活。2017年5月,我发现原告出轨,原告一开始不承认,中间打闹了几次,后来因为我争孩子抚养权,原告就同意把房子给我了。但原告还总是来我家,每次提的除了房子就是车,所以我不让原告进家门,后来原告逼着我卖房子,说有她的份,再后来孩子也同意卖房了,我才把房子卖了。2018年7月26日之前的两三天,原告又去我家,我没给原告开门,让孩子开门,孩子也不愿意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就报警了,警官到来后让我们商量着解决,我说约定个时间解决。

2018年7月26日上午九、十点钟,我去打印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和收条,打印完我在某大桥附近碰见原告,原告上我的车跟我一起去了X小区楼房,我二人上楼后,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收条上均签了字,认可收条是在没给原告钱之前拿到我手里的,之后我二人下楼去银行转账。到某商场附近的工商银行后,我发现自己没带身份证,我与被告又一起回某小区,我把车停在楼下,我问原告上不上楼,原告说不上去,我便自己上了楼,上楼之后多长时间不记得了,在楼上没有找到身份证,后来原告就上楼了,我打电话问的孩子身份证放在哪儿,孩子说在车的抽斗里。当时我想到家里有现金,接着我跟原告说给你现金吧,原告说可以。

因为当时室内飘窗底下的烂衣服堆里我放有90多万现金,所以我就给了原告884787元,其中10万元一捆的有8捆,1万元一捆的有8捆,还有4787元是零放着的,没有打捆。我把钱装在两个大的黑色的买衣服时用的手提袋里给的原告,当时80多万是随意装的,没印象每个袋子里各装了多少。给原告之后,整捆的钱原告没有数,数了零钱,钱数正对。原告就带着钱拿出去了,大概出去几十秒钟,或者一两分钟,原告空手回来的。谁知道她将钱给了谁,还或者从窗户扔下去了呢。因为我之前把孩子放在我姨家,正要去接孩子,原告提出正好顺路把她带上放到云光商场附近的工商银行门口,我就同意了,把原告送到她说的地点后,原告下车,我就开车走了。

我开车到X大桥东侧红绿灯处时,原告追上我的车并进行阻挡,无奈我只好让原告上车,把车停在少年宫门口。原告说不能这么分配,就抢我手里的合同和收条,我不给,我得拿着我的东西,所以我就锁上车准备跑,后来跟原告一起来的人开车过来抢我东西,要撞死我,我就跑,跑到XX家园,他们把我截住,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卖房合同都抢走了,后来我报警了,警官把我带走了,再后来的过程派出所笔录上都有。

应该给原告的钱我已给了原告,原告也给我出具了收条,不同意原告要求我给付其房款的诉讼请求。认可车归原告所有,认可车价70000元,认可应付原告房款数额已扣除了车辆折价款35000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现在就要车,我不同意,因为我得开车接送孩子,协议上约定我用到2020年5月1日,到期后将车交给原告,这是之前原告同意的,基于这个我今年给车投了保险,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同意现在给付。认可离婚协议书真实性,但当时是假离婚。认可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财产分割真实性,是我写的。认可2018年7月26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真实性。认可西滨河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录像等材料的真实性,认可法院调取的电梯内录像的真实性。

本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芳。2016年11月21日原、被告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子女抚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芳,2008年3月2日出生,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用付抚养费,男方可以随时看望孩子。财产分配: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7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抬头为“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内容为“现有某小区某#某单元某房屋一套.产权在男方王某军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男方王某军、女方李某丽。经双方协商现住房进行财产分割,由男方近期把房屋出售,售价款项一半归女方所有,也就是除去房贷部分,所得款项双方均分.女方名下某轿车一辆也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也一并平均分配.出售款项双方均分.”落款为“男方:王某军女方:李某丽2017.10.12.”

2018年7月26日上午,被告先打印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收条,原告乘坐被告驾驶车辆一同到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楼房内商量财产分配事宜。原告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及收条上签字。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为“协议双方已于2016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后财产最终分割达成协议如下:登记在男方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1号房产,离婚后由男方进行出售,出售所得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双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至房屋售出为止。

男方于2018.4.22日将该处房产出售,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48万元整,自2016.11.21日起至2018.5.14日期间,房屋所产生的银行贷款还款均已由男方支付(银行有记录为证)女方未支付,月均还款人民币约3153元左右,共计19个月。共计人民币约为59907元。2018.5.14日男方向银行将房屋剩余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偿还金额为人民币580519元。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平均分配财产,现分配如下,房屋售价总金额248万元,扣除房屋贷款和提前还款640426元,剩余1839574元,平均分配每人应得919787元,扣除车辆作价金额70000元,男方实际应向女方支付人民币884787元整。男方将款项交付女方以后双方再无任何其它债权债务。五、双方共同签订拟定本协议,本协议签字有效,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落款为“男方:王某军2018年7月26日女方:李某丽2018年7月26日”。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军给付原告李某丽房款八十八万四千七百八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楼房内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按约给付原告现金884787元,综合原、被告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录像、电梯内原、被告上下时间、次数等情况,对被告提出已给付原告现金884787元的陈述,法庭存在如下合理怀疑:

(一)被告认可先拿到收条,后去银行转账,回来找身份证时,又称当时家中存有90余万元现金,才想起给原告现金,签协议时没想给原告现金的说法不符合常规。

(二)关于现金884787元的来源,被告在城关派出所询问时称从他人处拿的,在西滨河派出所询问时称自己陆续攒的,在庭审中称不为什么,就有那么多钱,三次陈述相互矛盾。

(三)假设现金来源如被告所述从他人处拿的、陆续积攒,就有那么多钱,但其未就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四)被告陈述原告拿到现金后出屋大概几十秒钟,或者一两分钟,原告又空手回到室内,原告可能将钱给了他人或从窗子扔到楼下的说法,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五)结合录像情况,从原告上楼找被告,到双方再次下楼,间隔时间约为六分钟,按被告陈述期间应包括原告敲门、进屋、被告给孩子打电话、双方协商给付原告现金、被告拿钱、被告点钱、原告点钱、装袋、原告出屋(几十秒或一两分钟)、回屋、原告与被告协商顺路送原告、双方再次出门等事宜,在六分钟内完成被告陈述的上述行为的可能性存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上述众多环节,法庭可以推定被告所述事件经过、资金情况不符合逻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被告提出的已给付原告现金884787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房款88478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立即交付车辆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明确约定,故应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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