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因教育理念发生分歧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育儿路上,不少父母希望通过“鸡娃”让孩子成为人上人。学习成绩也许可以“鸡”出效果,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不是光有套路就行。本期闵法君以案释法,为您解答如何“依法带娃”。
父亲“鸡娃”心切 紧了成绩 松了亲情 人物关系图
小张是一名初中生,父亲张某和母亲陈某离婚后各自再婚,再婚后未再育,小张主要跟随父亲及继母居住,小学期间曾随母亲及继父居住过一年。 父亲性格暴躁,做事十分固执,渐渐地小张变得孤单和悲观,不愿意与父亲沟通。父亲的逼迫让她抗拒学习,虽然学习成绩尚可,但在生活中经常出现悲观、失望等负面情绪。她时常回忆起和母亲、继父共同生活的时光。想起母亲的温柔体贴和继父的幽默风趣,小张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找到母亲陈某,表明自己想和母亲生活的意愿。陈某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将张某诉至法院。 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良好的家庭教育应张弛有度 原告陈某诉称: 经济方面,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能力供养女儿;在家庭教育上,自己与现任丈夫均从事教育培训行业,也能给小张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相比之下,被告在小张的学习和生活上过于苛刻,忽略了小张的身心健康,导致小张经常产生负面情绪,请求判令变更小张的抚养权。 被告张某辩称: 自己从事自由职业,有充分时间陪伴、培养小张,小张的继母也是小张就读学校的优秀教师,被告及继母能给小张更充分的教育资源,且目前来看,已经让小张的成绩有了大幅度提升。小张正处于青春期,很多想法是感性大于理性的,不应该轻易改变目前的生活状态。
诉讼中,原告、被告的配偶均表示愿意与小张共同生活,也支持小张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保持必要的亲情联络。法院也向小张单独了解情况,小张表示,虽然继母是很优秀的老师,对自己的学习有帮助,但认为和母亲生活后,教育资源并不会当然缺失,自己经过慎重考虑,自愿与母亲生活。
法槌敲响时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首先,就子女意愿而言,小张就读初中,已经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诉讼中,小张明确表达了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并说明了理由,系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当予以尊重。 其次,就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而言,原、被告的教育方式和理念截然相反。原告是以快乐学习为目的的教育方式,培养孩子适度的独立生活能力,而被告则采取较为刚性的教育方式,一方面确实带领孩子完成了从普通到优秀的成绩转变,但同时也导致孩子内心对应试型的刚性教育存在强烈的抵触、反感情绪,还对生活产生了悲观态度。 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还是应当培养其自主学习、热爱学习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步入青春期的小张,本就更加渴望被尊重、被理解,但被告多年严厉的教育方式,造成小张无法感知来自父亲的温情,也对学习失去了热情。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最终判决小张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法条链接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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