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公务员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锦美

单位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公务员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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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影响期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对第一种形态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责令检查”等处置方式。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检查”也是监察机关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笔者结合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理解和适用“责令检查”谈几点认识。

责令检查的性质和内涵。责令检查是指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外的处置方式,其属于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常态化方式之一,主要效果是“红红脸、出出汗”,目的是教育、帮助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或者一般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从语义来看,责令检查就是责成、命令某人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检查自身思想和行为上所犯的错误,深刻认识错误的后果和危害,进一步反思错误的原因,总结汲取教训,在今后如何切实改正,并保证不再犯错。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第一种形态中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不同方式之间并非同等轻重的并列关系,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这些是针对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而采取的不同处置方式,不仅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还强调区分处理、对症下药。其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可以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检查是与组织处理并列的一种处置方式,因此责令检查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组织处理。

责令检查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检查的前提是,对于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不予处分。存在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后,如发现其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的,也可以适用责令检查的方式予以处置,免予处分。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必要时,责令检查也可以依据规定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合并使用,以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令检查的程序规范。对拟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案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实践中,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以及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责令检查的,应由监督执纪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后,将拟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和理由等,连同问题线索处置报告等材料一并按照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制作《关于责令××检查的决定书》,要求其对相关问题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决定书一般应载明:决定的研究审议主体和时间;责令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被责令检查的事由;作出责令检查决定的依据;对责令检查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要求责令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落款、制作决定的日期等。决定书送达责令检查对象签名、捺印后归档。

第二种情形,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审查调查部门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后,又发现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的,可以建议适用责令检查的方式予以处置,免予处分。但应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审查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后,在审查调查报告中将拟免予处分,采取责令检查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等详细说明,连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后,制作《关于给予××免予处分的决定》,免予处分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检查,按照规定进行宣布、执行,并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名、捺印后归档。

责令检查对象应按照要求,严肃认真撰写书面检查材料,结合个人和问题实际情况,检视自己的问题和错误,深刻反思问题和错误的原因和危害,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和错误再次发生,表态要严肃认真,措施要具体。检查材料应作为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及时送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相关的整改情况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从而督促被责令检查人正视问题,同时也能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预防相关问题的发生。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还应当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由被责令检查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按照要求说明情况,并进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

警察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

党内通报处分对公职人员仕途的影响,需结合党纪法规、组织程序及现实案例综合分析。从制度设计看,党内通报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二种形态,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警示性处理,其效力介于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之间。但具体影响需从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一、制度层面的刚性约束

党内通报虽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列举的五种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作为问责方式之一,具有特定效力。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释义,通报问责要求被问责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题,这种 “公开曝光” 本身构成对政治声誉的影响。例如,某县住建局干部因违规收受礼品被党内通报后,其个人廉政档案将永久记录该事件,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时可能被列为 “负面参考”。

从影响周期看,党内通报虽无明确的法定影响期,但实践中往往与其他处分叠加使用。如某国企高管因决策失误被党内通报并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其影响期将按警告处分的一年执行。在此期间,该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二、组织实践中的弹性空间

党内通报的实际影响因具体情形而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例显示,某街道干部因扶贫资金监管失职被党内通报后,通过积极整改、业绩突出,两年后仍获提拔。这表明,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更注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原则,而非 “一棍子打死”。

影响程度的关键变量包括:

违纪性质:违反政治纪律(如妄议中央)的通报影响远大于工作失误类通报;

整改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者可减轻负面影响;

单位文化:在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的单位,通报的 “标签效应” 可能更持久;

干部评价:若在影响期内获得上级肯定性评价,可对冲部分负面影响。

例如,某区委常委因环保问题被党内通报后,带领团队超额完成年度招商任务,次年仍被列为后备干部。这说明,组织对干部的评价是动态的,通报的影响可通过后续表现逐步弱化。

三、应对策略与长期影响

受通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影响:

精准整改:针对通报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

业绩突围:在影响期内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用事实重塑形象;

组织沟通: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动态和工作进展,争取理解支持;

风险规避:在影响期内避免参与敏感项目,减少负面舆情风险。

从长期看,党内通报的影响具有 “递减效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会综合考虑其历史表现与现实业绩。某省纪委调研数据显示,受通报后三年内未再违纪且表现突出的干部,晋升比例与未受处分者无显著差异。但需注意,若在影响期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将面临 “从重处分”,甚至可能被开除党籍。

四、典型案例启示

案例 1:某市规划局副局长因违规审批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两年后调任市住建局副局长;

案例 2:某县农业局股长因扶贫资金使用问题被党内通报,整改不力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 “基本称职”,最终被调离核心岗位;

案例 3:某国企董事长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退赔违纪所得并推动企业扭亏为盈,三年后晋升集团党委书记。

这些案例表明,党内通报的影响并非绝对,关键在于受处分者的态度与行动。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既坚持原则底线,也注重容错纠错,为真心悔过、积极作为的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党内通报处分对仕途的影响具有 “双刃剑” 效应:一方面,它是组织对违纪行为的严肃警示,短期内可能限制职务晋升;另一方面,它也是干部自我革新的契机,通过积极整改可将负面影响转化为成长动力。对于公职人员而言,重要的是正确对待通报,将其视为锤炼党性、改进工作的 “磨刀石”,而非 career 的 “天花板”。组织部门则需在严格执纪的同时,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者撑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非党员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

河南邓州翟月娥学籍被冒用事件的处理结果,犹如一记重锤敲击着社会公平的基石。当两名公办教师仅因"批评教育"便了结冒用他人学籍的违法行为,当法律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被轻飘飘的党纪处分替代,这起事件暴露出的不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监管失守,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与践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在邓州案件中,涉事教师高某1995年冒用翟月娥学籍参加中考,彭某某1997年冒用"翟娥"学籍考试,这种公然伪造身份信息、窃取他人教育机会的行为,却仅被教体局以"未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为由,施以批评教育的处分。这种处理方式,无异于将刑法条文架空为一纸空文,让法律利剑沦为"稻草人"。

对比陕西三原县学籍顶替事件的处理结果,更能凸显邓州案的荒谬。三原县案件中,冒名顶替者李敏被开除公职,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降级等处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而邓州案中,两名直接实施冒用行为的教师仍稳居教师岗位,仅接受口头批评。这种同案不同罚的巨大反差,不仅暴露出执法标准的地域性随意,更折射出某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家丑不外扬"的护短心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学籍档案作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核心凭证,其神圣性不容玷污。翟月娥因学籍被冒用,被迫以他人身份完成学业,最终选择放弃用虚假身份谋生,这种尊严坚守却换来生活的举步维艰。反观冒名者,凭借窃取的学籍顺利进入教育系统,端起"铁饭碗"。当违法者安然无恙,受害者却要为维护自身权益奔走呼号,这种畸形的处理结果,实质上是对教育公平的二次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理,正在消解法律的威慑力。当潜在违规者看到,冒用学籍的成本不过是写份检查,当教育系统内部形成"大事化小"的潜规则,谁还能保证不会有下一个翟月娥出现?教育公平的防线一旦崩塌,受损的将是整个社会的价值根基。

重建教育公平,亟需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正本清源。对冒用学籍行为,既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更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链条。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核查机制,利用生物识别技术筑牢学籍管理的防火墙。唯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违规者付出代价,才能守护住教育公平的生命线,让每个学子都能在阳光下凭真才实学追逐梦想。

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属于什么处分

洗碗池里洗拖把,洗菜池里随便洗手!如果孩子幼儿园的饭菜是在这样“混用”的水池旁准备的,哪个当父母的不心头一紧?北京某幼儿园的一名厨工雷女士就多次这样操作,幼儿园有专门的墩布池,而且要求专池专用,最终,幼儿园辞退了雷女士。由此,引发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在雷女士看来,幼儿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4万元。

雷女士是本案的原告。2021年8月,她与被告幼儿园签署了劳动合同,此后一直在该园担任厨工。直到2024年10月,被告幼儿园以原告多次违反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危及幼儿食品安全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认为自己即使存在着上述的问题,也都是一些小问题,所以认为幼儿园是违法解除,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幼儿园肯定不同意,双方就到法院来了。

原告雷女士认为自己是被违法辞退,于是把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被扣除的绩效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共计4万多元。那么,原告雷女士究竟存不存在违规的行为呢?幼儿园与雷女士解除合同的行为又是否合法呢?

违反“专池专用”规定

园方提交视频证据

被告幼儿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视频证据。画面中的地点是案涉幼儿园的厨房。画面中,这名身穿工作服、戴着粉色手套的女子正是雷女士。

2024年6月3日,原告雷女士先是用墩布擦拭置物架的台面,随后又对柜子内部和顶部进行清洁。紧接着,她在专用于清洗餐具的水池中洗墩布,之后又用同一把墩布擦拭水池的外表面。

除了使用墩布擦拭台面、在餐具清洗池中洗墩布等行为,被告幼儿园还指出,雷女士还存在其他违反“专池专用”规定的行为。画面显示,雷女士在浸泡蔬菜的水池中洗手,而专门用于洗手的水池距离她只有约1米远。

被告幼儿园还表示,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雷女士多次做出这样的违规行为。然而,原告雷女士却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这些墩布就是用来清洁台面的;至于在蔬菜清洗池中洗手,她认为不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我问她知不知道是专用的水池,她说知道,但她认为这个是小事,没问题。

园方处罚混用水池行为

并以辞退作警告

那么,这些行为是否违规呢?

被告幼儿园称,厨房的墙上明确张贴了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细则,其中第八条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中严格防止混用。

由于原告雷女士多次违反相关劳动安全操作规程,被告幼儿园向她开具了处罚确认单和教职工过失单,双方还特别约定:如再出现任何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将对雷女士予以辞退处理。雷女士在这些文件上均签字确认。

幼儿园表示,雷女士曾在处罚确认单上签字,这表明她已认可相关行为是违规的。但是,雷女士却对此提出了异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认为,不存在幼儿园说的这些问题,在过失单上签字是被幼儿园胁迫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幼儿园提交的监控视频中看出来,雷某确实存在着没有专池专用的问题。

厨工多次擅自移动摄像头

违反相关制度

在对雷女士进行处罚后,2024年9月,被告幼儿园在绩效检查中又发现,雷女士多次做出未经同意挪动厨房视频摄像头的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幼儿园在查看监控时,发现雷某居然存在着挪动摄像头的行为。此时幼儿园觉得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同时认为幼儿园的厨师长应该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因此直接就与雷某和厨师长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处分警告后仍重复犯错

被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幼儿园认为,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另外,在幼儿园的员工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基本行为规范、公司及园所相关制度;违反操作规范和程序、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幼儿安全;经批评教育甚至处分警告后仍然重复犯错;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被告幼儿园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与原告雷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挪动摄像头的行为,原告雷女士有着不同看法。

对挪动摄像头行为

厨工提出异议

原告雷女士表示,自己挪动摄像头的目的是打扫卫生,并不是故意的。

对此,被告幼儿园方指出,在日常管理中已经通过多次员工培训会、制度学习及签字确认等方式,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就包括“不得遮挡、随意挪动摄像头”的明确规定。雷女士不仅参与了这些培训,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表明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对此,原告雷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规定,没有参与会议学习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表示,这些规章制度她不知道,从来没有学习过,当时是让同事代签的。但是幼儿园不同意,表示幼儿园要保证卫生。

双方争议焦点 园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原告雷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引发任何实际的卫生问题或后果。但是幼儿园却表示,违反规定就应严肃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那么,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幼儿园与原告雷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法院审理认为,应从三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是否告知了雷某;

第二,雷某到底存不存在着幼儿园所说的这些违规行为;

第三,要考虑雷某违规行为是不是达到严重的程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协商、内容合法且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提交的《员工手册(试行)》于2022年3月3日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原告雷女士签字确认出席了该职工大会,并同意审议通过该员工手册,同意文件内容并承诺遵照执行。

针对雷女士提出的他人代签、自己并不知晓相关规章制度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雷某说是自己让同事代我签的,那么我们肯定认为这就是雷某的授意,就是对你有效的,这个规章制度你是知道的。

那么,原告雷女士到底存不存在幼儿园提到的这些违规行为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的情况来判断,雷某确实存在着违规行为,比如没有专池专用,恶意挪动摄像头等。

那么,这些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呢?

多次主动挪动摄像头

具有主观恶意性

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安装摄像头,且摄像头不得随意挪动。被告幼儿园也在其规章制度中将原告雷女士所涉行为——如挪动摄像头、未按规范使用清洗水池等——明确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此外,从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雷女士在操作过程中多次主动调整摄像头角度,并非无意触碰或误操作,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

法院还认为,原告雷女士在幼儿园这一特殊场所中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食品安全问题是涉及食品卫生与民生保障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幼儿园作为一个集中用餐管理的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会重于其他单位。再加上幼儿的肠胃比较弱,幼儿园后厨的行为,任何违反食品卫生或安全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食源性集体性的风险。幼儿园的理念也是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以及预防性司法理念的。所以幼儿园从严掌握,把它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我们是予以肯定的。

法官提示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必须合法

另外,法院认为,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审查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外,还需严格考量用人单位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媛:即使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有工会的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工会意见,本案中幼儿园在跟雷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做的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没有违反规定马上解除合同,而是当发现这些小问题时,告诉你一定要把这些问题改正了以后不能出现,如果再出现的话,就解除合同。所以最终我们认定幼儿园合法解除,不用赔偿雷某任何损失。

2025年5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了雷女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儿童安全重于一切

违规行为不姑息

在本案中,法院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预防性司法理念,将食品安全规范纳入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审查范畴,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对涉及幼儿健康安全岗位人员实行“零容忍”管理。

法官提示,对于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厨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与用工单位携手共同守护幼儿“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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