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点名批评过的大拆大建,究竟有怎样的两面皮,大拆大建已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司空见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凝

城市改建既能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水平,又能科学地提升空间的利用率,的确是利民的好事情。但在实践中,也不是每一项工程都十分合理。更有个别地方将大拆大改当“成绩”,使百姓权益受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之前就发布了一副长漫画,展示了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中的突出问题,点名批评了各地走大拆大建搞大项目的老路。

拆迁到底是是“虚假工程”还是“惠民实绩”?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大热,征地拆迁也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与此同时,违法征收现象也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拉动经济发展更是打起了卖地的主意,但征收主体的合法性却值得商榷。

创为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合法性的问题。

何为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首先明确一下征收的对象,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仅限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房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因征收集体土地而一并被征收的房屋。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征收是强制的、有偿的、公益的,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也就是说开发商、乡镇政府、村委会乃至于顶着各种名头的“征收服务中心”是无权成为征收主体的,一般仅能作为征收行为的参与方在主体的委托下开展些工作。

那么县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征收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征地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随着土地的征收而被依法征收,应给予合法、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征收的公告,并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商、村委会等都不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主体。

在具体案件的征收实施过程中哪一级政府属于征收主体,还需要结合当地的规定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的答复来综合判断。

创为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如果街道办、开发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制作并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征地批复,或者以租代征都是超越法定职权的,尤其需要注意。

而被征收人所采取一切维权步骤所瞄准的对象,都应当是各级政府部门。找准了征拆的主体,有的放矢,维权才会事半功倍。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大拆大建什么意思

大拆大建的巨大危害

大拆大建的利弊

什么叫大拆大建

大拆大建已在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司空见惯

2021年大拆大建

大拆大建的不利影响

大拆大建坚持几年

大拆大建的巨大危害

中国大拆大建的意义在哪里?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