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书,均是劳动者在求职、入职时可能签订的文书,对于很多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了上述文书之后,还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为了鼓励、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规定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用工后仅让用工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中签字,对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签字是否应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是否应保护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张,劳资双方经常发生争议,对此应结合《入职登记表》中记载的内容,综合加以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应聘到被告处任项目经理一职,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每周六和法定节假日原告都加班,被告并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3月29日,被告因琐事将原告辞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原告向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了长双劳人仲裁字[2018]第13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入职工作,职务为项目部项目经理,2018年4月2日,被告将原告辞退,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入职后,被告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入职时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签字。原告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实发工资总额为94456元、其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920.18元。另查明,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某某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一倍工资110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49595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000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长双劳人仲裁字[2018]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上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辩解、《员工入职登记表》、《辞退员工审批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长双劳人仲裁字[2018]第13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属实。
争议焦点劳动者入职时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签字,但用工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入职登记表》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内容上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具备用人单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提出该《员工入职登记表》实质为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虽主张原告之后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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