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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来自证券纠纷司法审判一线的两组统计数据,以及当前证券纠纷案件整体所具有的三大特点,引起关注。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主办方提供。
众所周知,资本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体系运行中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早已进入“严刑峻法”时代,而新“国九条”的出台更是使“严”的监管基调愈加凸显。在此背景下,更多具有代表性的金融证券领域纠纷及其司法审判的出现,就显得异常重要。
从案件数量和类型来看,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2021年3月18日自建院以来、至2024年12月31日(即数据统计时间段,下同),该院受理的9246件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达到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在发布会现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了该院证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其中有两组统计数据值得关注。
图/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主办方提供)
一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9101件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9077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比例达到99.7%。
二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占比达到79%。同时,有3家发行人还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另据薛峰介绍,整体来看,当前证券纠纷案件具有“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三大特点。
关于“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薛峰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
关于“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据其介绍,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涉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另外一类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此类案件的被告系境外注册,主要经营活动由境内企业进行,并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上市。据悉,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越来越多的涉外证券欺诈纠纷将进入人民法院”,他说道。
而关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来自薛峰的解释是,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诸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以及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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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024年金融和证券领域纠纷呈现出新特点,全年收案数量同比下降明显。借款合同、融资租赁、票据纠纷占比靠前,保理融资纠纷数量下降明显,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融资方式的变化。”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伦军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外,证券类纠纷中股票虚假陈述案件仍然占据证券类纠纷的绝对多数,这意味着严打财务造假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周伦军介绍,将出台、完善多项金融证券领域司法规则和解释。其中有细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中介机构过责相当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制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纠纷的裁判规则;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配套规则等。
最高法将进一步推进金融法院、金融法庭建设,深入探索建立跨区域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进一步推进破产法庭建设,探索建立跨区域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进一步健全破产工作机制及裁判规则体系,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2024年金融证券领域纠纷新变化
《中国经营报》:2024年,金融、证券领域案件审理情况如何?这一年,金融、证券领域的纠纷在哪些方面比较突出?有哪些新的变化值得关注?有无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
周伦军:总体上看,2024年金融和证券领域纠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年收案数量同比下降明显。全年全国法院共审理金融证券类民事案件约266万件,同比下降了12%。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最高法院2023年发出的2号、4号司法建议的效果持续显现,司法与监管协同的源头化解工作成效显著。全国法院银行卡纠纷一审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6.48%,保证保险纠纷一审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5.24%。
二是融资类纠纷主要类型有新的特点。借款合同、融资租赁、票据纠纷占比靠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融资方式的基本情况,即除从银行获得信贷的传统渠道外,市场主体扩张自身商业信用获得融资的情况发生变化,保理融资纠纷数量下降明显。
三是证券类纠纷中股票虚假陈述案件仍然占据证券类纠纷的绝对多数。这也意味着,严打财务造假、依法提高违法成本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证券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开展。继康美药业一案之后,上海金融法院以和解方式审结了泽达易盛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这是我国继康美药业案件后的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7100余名投资者获得2.8亿余元赔偿。2024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分别发布公告,受理金通灵、ST美尚公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这标志着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案件从刚开始的个案探索阶段,正式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
将出台、完善多项金融证券领域司法规则和解释
《中国经营报》:最高法院认为哪些司法规则还有待完善?
周伦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保障试点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及时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和裁判尺度,对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资本市场犯罪,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市场形势不断变化,市场实践不断丰富,部分法律法规还比较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
为更好发挥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最高法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抓紧完善司法规则:
一是细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防止将民事赔偿诉讼异化为投资者损失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根据勤勉尽责情况完善过责相当的民事责任制度,处理好打击违法力度、保护权益强度与市场健康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是研究制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当前,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为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方法等,使相关制度更具操作性。
三是明确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纠纷的裁判规则。审判实践中,因基础资产的收入不及预期、虚构基础资产信息欺诈发行等原因引发的民事纠纷开始出现。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同名称的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如,如何准确认定“发行人”,如何恰当配置原始权益人和发行机构、承销机构、服务机构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配套规则。在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稳步推进新形势下,更好统筹涉外金融法治和国内金融法治建设,需要尽快制定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司法解释,为涉外金融审判工作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依法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境外不法行为的侵害。
进一步推进金融法院、金融法庭建设、破产法庭建设
《中国经营报》:《六五改革纲要》对金融、民事、破产等审判领域,均提出了完善审判体制、优化审理机制、健全裁判规则体系等改革举措。请问如何完善?
周伦军:《六五改革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对金融、民事、破产等领域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法院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领域的审判体制机制和规则体系。
在金融审判领域,进一步推进金融法院、金融法庭建设,深入探索建立跨区域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金融案件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诉讼服务。加强对金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制定司法政策,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民事审判领域,持续优化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持续深化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规范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规则,完善独任制适用范围的配套机制,对类型化案件,推广要素式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加强《民法典》适用研究和对民生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制定、修改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在破产审判领域,进一步推进破产法庭建设,探索建立跨区域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推广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健全破产工作机制及裁判规则体系,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完善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中国经营报》:《六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请问将如何完善?
周伦军: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新兴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与司法保障工作。《六五改革纲要》围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针对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的复杂性特点,提出了完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的改革要求。具体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加强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新兴领域前沿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司法裁判提供理论支撑。在数字货币方面,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要求,在坚持国家整体安全观的前提下,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大、问题多、化解难度大等情况,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管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的调研,研究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法律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跨境投融资方面,进一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深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做好B股市场和企业境外上市的法治保障,严格落实QFII、RQFII、QDII、RQDII制度要求,深化沪深港通、沪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的高水平开放。在离岸金融方面,依法保障境内外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力争形成适合中国特色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环境,培育和形成更多优质的国际客户,助推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加快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是创新金融审判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依托现有的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和上海、北京、成渝三家金融法院,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协同防范化解风险。完善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针对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共享与程序衔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严格区分正常经营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避免一刀切,误伤合法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与联动处置机制,在跨境资金流动、数字货币交易等风险高发领域,对异常交易行为提前介入、协同处置,防止风险扩散。
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作。针对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纠纷中常见的法律冲突问题,细化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推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落地,进一步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数字货币监管、数据主权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协调和制定,及时掌握国际最新立法、执法和司法动态。
下一步,最高法院将以《六五改革纲要》为指引,在基础理论研究、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技术赋能和国际协作等方面积极努力,构建适应新兴金融领域发展的司法保障体系,既严守法治底线,又护航金融创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杜丽娟 审核:张荣旺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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