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什么样的自书遗嘱才有效,民法典自书遗嘱的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明

一、【案情】

童英与李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3个子女,分别为李某1、李某2,李某3,2018年7月李生去世,留下遗产包括一套房屋,以及580万的卖房款。李生在去世前一个月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涉诉房屋,即海淀区北太平庄35号院内一套两居室由遗孀童英继承,希望子女照顾好母亲,遗嘱中对巨额存款并未处分。童英要求三个子女依照遗嘱内容,配合自己完成涉诉房屋过户,并且依法分割被三位子女占有的巨额存款。三个子女均认为父亲在写遗嘱时候,身体机能已严重萎缩,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不配合母亲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双方沟通无果,童英将三个子女诉诸法庭。

二、【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在身体机能不良的情况下,做出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三、【京创律师焦点解读】

1、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中第1134条至1139条明确了遗嘱的六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生在去世前亲笔书写的遗嘱是典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司法实践中认定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是否亲笔书写是法官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通常未持有遗嘱的一方会否认遗嘱乃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这就需要持有遗嘱一方提供比对材料,经由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一旦鉴定确认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就已经基本确立。

(2)立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三被告即主张被继承人写遗嘱时已达到87岁高龄,并且几次入院,在当时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应为无效。但是京创律师通过调取被继承人数次的住院病历,确定老人只是因为心肌梗塞、糖尿病等身体器官的衰退而住院,并不影响老人的四肢活动以及思维判断。所以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当时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欺骗的,所立遗嘱无效。这是为了避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或者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言词的错误产生错误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4)立遗嘱人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等内容。

(5)遗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否则无效。

(6)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案件总结】

本案法院最后采纳了京创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本案中李生所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童英要求依据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童英的老年生活最终得到了保障。

京创律师提醒大家,自书遗嘱可以自己写,但是在书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按照身份证上的写就可以了,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

2、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地点等等;

3、写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等;

5、有时间和立遗嘱人的签字,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当自书遗嘱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如果有继承人不认可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持有遗嘱的一方又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法院则不会认可遗嘱的效力。所以,自书遗嘱可以请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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