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
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
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
(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保证人的追偿权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时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追偿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少就向债务人追偿多少。如果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保证范围(主债权范围)的,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追偿。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据此,如果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为清偿的,原则上不得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代位行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在这种情形下,若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应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的从属性: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主债权转让的
原则上保证责任不变。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受通知;
(2)但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担责。
2.主债务转让的
除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若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则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或和保证人另有约定;
(2)若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债权债务内容发生变更的
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1)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只需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只需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
如果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承担的保证责任依然按照原来的保证期间。
5.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独立保函」
1.基本原则
主合同无效后的保证责任。
(1)普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例外规定
(1)如果是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这属于特殊独立保函,有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允许的情形,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2)如果是其他主体(非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则属于一般独立保函,该条款因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而无效。若主合同有效,则保证合同有效;若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应视担保人有无过错来确定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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