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特殊规则,租赁合同的特殊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锦婷

|「转租规则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租赁合同的特殊解除事由

1.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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