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梓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的类型
借款合同,因为贷款人的身份不同,而有商业借款与民间借款之分,前者是指贷款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者的贷款人则是不以开展信贷业务为营业的非金融机构。后者又因为贷款人的不同,进一步可以分为非金融机构的单位与单位、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借款合同。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非要式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为口头形式,即便为书面形式,也通常体现为借条等不规范的书面形式。作为对比,商业借款合同都为要式合同。
2.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要物合同。作为对比,商业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正因为个人之间借款之外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所以贷款人不依约提供借款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显然不适用于要物合同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3.无偿合同。
(1)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处理规则:有利息约定的,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有偿的。
|「借款合同的两个漏洞填补规则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利息的规制规则
1.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此举,变相提高了利息,为法律禁止。当然,违反这一规则并不导致借款无效,因为这是管理性强制规范,正确的处理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间收取借款的,属于自己的过错,仍然要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间计算与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原则上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举,不仅在于鼓励提前还款,也是实事求是的计算占用资金成本。
3.禁止高利贷。
|「权利义务关系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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