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概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君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租赁合同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租赁合同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4.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1)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还具有期限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4)不定期租赁合同

共有三种: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无此要求;无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适租义务

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得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具有违法情形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扣的,承租人均可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遵此义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承租人免责;违反此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作为义务。

(1)禁止添附。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还可主张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当然,前两项主张只能择一行使。择一行使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承担的,与物权请求权并行不悖。

(2)不得擅自转租。

根据转租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将转租区分为合法转租与不合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为合法转租。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转租而受影响,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为非合法转租。

4.支付租金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经催告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作为有履行利益的第三人的次承租人可以代付租金及违约金,以避免租赁合同被解除。

5.返还租赁物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权利

1.收益权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卖不破租赁

即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限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

3.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先租赁后抵押的,将来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仍遵循不破租赁原则,但依据该规定的反向解释,先抵押后租赁的,将来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得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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